湖南郴州,男子以285155元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并预交23,000元装修费。不料男子妹妹却错拿钥匙。房子装修到70%时。被原房主发现,装了剩下的30%并入住。双方都不肯支付装修费用。装修公司把三方都告上法庭。结局意外。
2021年9月,曾大妈委托儿子罗旭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合同中约定,所有费用共计285155元。
罗旭工作忙。他让妹妹罗艳带装饰公司去物业处拿钥匙。
这本是一件平常小事,没想到中途出了大差错。
罗艳去拿钥匙时,物业公司根据登记册上的信息,给她4-2-102房屋钥匙。
但罗艳却认为母亲购买的房子是4-3-102,坚持要拿该房屋钥匙。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物业妥协,把4-3-02的钥匙给她。
在物业公司看来,业主肯定不会说错房间号,可能是他们登记表上的信息错误。
彼时,双方都没想到,因为这个钥匙,日后竟引发一场官司。
装修公司领完钥匙就开始装修。期间,罗旭预支付装修费23,000元。
房屋进度一天天增加,要不了多久,房子就可以装修好。
到那时,装修公司可以收回装修费用,曾大妈也能顺利搬进新房。
然而,在房子装修到70%时,又出了大事情。
原来,4-3-102房子是胡某夫妻购买的。
出现这样的误会,让所有人心中都不舒服。
罗旭和罗艳本想着为母亲装修房子,尽做儿女的孝心,谁知竟然装错了。
罗旭心里生气,这下子23,000元也打了水漂。随后,他拒绝再支付装修费。
胡某夫妻也很生气,他们买好房子放在那里,谁知物业竟错把钥匙给了罗艳。
虽然这种装修方式不是他们喜欢的,可他们已经没有选择,于是他们装修完剩下的30%,夫妻俩搬了进去。
装修公司老板也觉得很倒霉,他们只收了罗旭23,000元,可他们的装修已经完成70%。
现在胡某夫妻住了进去,罗旭和胡某夫妻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都不肯支付剩下的装修费。
难道自己所有的付出就这样付诸东流?
多次协商不成后,装修公司老板一怒之下把罗旭,胡某夫妻和物业三方全都告上法庭。
装修公司老板认为,罗旭和他们签订装修合同,都是因为物业错给钥匙,才造成装修错误。而胡某夫妻是实际居住人。
因此,这三方应该合理赔偿他们的损失。
但物业也很委屈,当初他们要给罗艳4-2-102房子的钥匙。是罗艳非要把4-3-02的房屋钥匙拿走。才造成当下的局面。他们凭什么赔偿?
原被告共计四方,都觉得自己很委屈。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从法理上来说,罗旭应该支付房屋装修前,因为他跟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罗旭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的那一刻起,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罗旭装修房屋。罗旭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罗旭没有履行合同约定,造成装修公司损失,罗旭应该履行相关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这样子的。
2、但是从情理上来说,胡某夫妇应该支付这笔装修钱,因为他们是实际受益者。
虽然按照合同约定,罗旭应该支付装修款但由于罗燕拿错钥匙,导致房子装修错误。
有人会说,胡某夫妇也很委屈呀,他们本来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意,把房子装修成自己喜欢的样式。可因为房屋已经装修了70%,他们只好将就。
但是,如果胡某夫妻不认可装修方式,他们完全可以要求罗旭清除已经装修好的,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样。
《民法典》第237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可胡某夫妻没有要求对方恢复原状,并装了剩下的30%后住进房屋。说明他们认可这种装修方式。
他们夫妻俩是实际受益者。
因此,从情理上来说,胡某夫妻应该支付这笔装修钱。
3、造成这一切的根源虽在罗艳,但物业公司也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如果是因为装修公司登记错误,那么他们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关键点是,罗燕执意拿走那个房子的钥匙。
可物业不该听信罗艳一面之词,他们应该核对合同中的房号等具体情况。
如果物业认真,就不会出现这种错误。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罗旭支付装修公司8万胡某父亲支付59,700元。
因为物业公司没能调解成功。可另案起诉。
有人说:最错的就是罗艳!最倒霉的是罗旭和物业,103000买了个空气,物业不知赔多少。最受益的是胡某夫妻,只花费59700。天下掉馅饼,躺着也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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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