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律师不懂法?”广东,一律师认为某服务合同纠纷,应该由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但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移送安徽某县。律师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并在遭到驳回后,拿着汽油在法院自焚以表达不满。事发后,法院以律师构成寻衅滋事罪,作出这样的判决! (案例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是一名70后,广东深圳龙岗区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在某律所执业当律师。 年轻时,刘某凭借着坚韧不拔的毅力,一路从本科读到了硕士研究生,之后顺利进入律师行业。 当时的刘某,怀揣着维护公平正义、为社会贡献力量的理想,在律师行业打拼,然而现实总是不尽如人意。 虽然刘某专业能力扎实,但没有足够的社会人脉和行业经验拓展案源。 2022年的时候,刘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他代理了该公司与一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而后,刘某向深圳罗湖区法院递交了相关材料,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合同纠纷由两个管辖地点,一个是被告所在地,另一个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就不再适用第24条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了。 管辖法院,在合同条款中属于必争选项! 从目前的案件信息来看,刘某代理的公司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地,而刘某想要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审理此案。 岂料,深圳罗湖区法院认为这案子该安徽某法院管辖,作出裁定书,将该案移送安徽岳某法院审理。 刘某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认为案件不应该裁定移送,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在这期间,为了给当事人交代,刘某向委托人表态,如果深圳中院驳回他的上诉,他会想办法将该案留在深圳审判! 2022年5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6月13日上午,刘某与段某和拍摄人员在停车场汇合后,刘某拿着段某准备好的汽油,进入法院。 到了诉讼服务大厅,刘某将汽油泼撒在自身周围地面,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或许是看到火势太大,被吓到了,刘某没有进入火中。 直到火势变小,刘某才仰面倒在火焰附近! 法警看到,立即将刘某带离现场,并予以控制,这次自焚,导致诉讼服务中心暂停办公约4小时。 经鉴定,诉讼服务大厅大理石地板、天花板清理修复费的损失价格为7402元。 刘某知不知道他这样做涉嫌犯罪? 作为一个天天和法律,和公检法打交道的律师,刘某肯定知道他这样做的后果。 可就算这样,刘某还是这样做了!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是公共场所,诉讼服务中心暂停办公约4小时) 法院意见,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对法院裁判的不满,在公共场所采取自焚方式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法》第49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不久后,司法部门以刘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吊销了刘某的律师证。 最后,做律师真心不容易,但不管怎么样,千万不要铤而走险,挑战法律的底线。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这律师不懂法?”广东,一律师认为某服务合同纠纷,应该由深圳罗湖区法院审理,但法
小蚂蚁评事
2025-03-08 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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