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酒楼预定了6桌,700元每桌的酒席,可到了用餐当天,等大多数宾客走了,服务员才把基围虾、尖椒鸡、鲍鱼红烧肉和开门红等几道压场子的大菜端上来,临走时,亲朋好友都说女子家的宴席太寒酸了,从没吃过这么差的。女子和丈夫觉得丢了面子,要求店家给予赔偿,可店家的做法,让他们觉得侮辱人!
2025年3月7日,易女士面对记者采访,满脸委屈,她说亲朋好友送了礼金,可客人都吃了什么,自己真的丢人丢惨了。
前不久,为了办好孩子的百日宴,易女士和丈夫张先生跑遍了他们周边的酒楼,精挑细选,最终他们选择了一家酒楼700元的套餐标准,菜单上有鱼、有虾还有海鲜,想着怎么着也不会失了体面。
易女士在这里预定了6桌菜品,特意邀请了不少亲朋好友来分享这份喜悦。
3月1日宴会当天12点15分,宴席准时开始,亲朋好友围坐一堂,期待着美味佳肴的到来。
可谁承想,酒楼的厨房却像是突然之间乱了套,本该早早上桌的基围虾、鸿运当头、尖椒兔、鲍鱼红烧肉这些压轴的硬菜,直到1点钟多,宾客们纷纷离席,才姗姗来迟。
那一刻,易女士的心,比桌上的冷菜还要凉。
亲朋好友临走时,窃窃私语,说他们招待不周,太寒酸,太小气。易女士的二姨爹更是直接拍了桌子,说:“吃了这么多年席,就没见过这样差的!”
易女士的心里委屈坏了,为了这场宴席,自己特意提前试菜,预定好菜品,是用了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亲朋好友吃好喝好,不要丢了面子。
可没想到,酒楼上菜的过程中却出了岔子,把套餐中好几道压场子的硬菜最后才上来,宾客们压根就没吃到。
易女士觉得自己不是小气的人,却把一场好好的百日宴办成了这样。
她记得,酒楼那天还有其他人家办酒席,厨房接连失误,就连小吃锅盔都烤糊了,临时换成了别的菜,本以为这只是个小插曲,没想到后面上菜更拉垮。
易女士和丈夫找到酒楼,希望得到个说法,他们觉得赔钱事小,可自己的面子怎么办?
可店家最初的态度,让他们愤怒不已,店家让他们少给88元。
这在易女士的丈夫看来,酒店的做法完全就是在羞辱他们,自己请客吃饭,讲究的是个面子,可店家把几道主菜都到最后在上,导致自己丢了面子,自己怎么能不气愤。
易女士和张先生这才找来了媒体,最终,在双方一番交涉后,酒楼经理松了口,愿意免去800元的费用,事情才算有了结果。
经理也解释了当天混乱的原因,她说易女士和张先生之前跟他们预定的上菜时间是11点45分,他们过来后,说人还没到齐,就把时间改在了12点30分。
她当时有跟易女士沟通:如果把宴会时间调到12点30分的话,他们在12点10分和12点20分是上不了菜的。
他们一般会在20分钟内把菜品上齐,3月1日那天,除了易女士预定的6桌酒席外,还有其他客人的酒席,也是太忙的原因,才把尖椒鸡、鲍鱼红烧肉和开门红三个大菜放在了最后,按照正常程序,这三道菜是在宴席中间上菜的。
这个事情确实是他们的原因,他们诚恳的跟易女士和张先生道歉。
他们说以后遇到这种用餐高峰,就上菜的时间会要求顾客签字确认,如果口头沟通,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易女士和张先生认为他们在酒店预定酒席后,酒店有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来上菜,可酒店却更改上菜顺序,导致酒席显得很寒酸,酒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易女士和张先生预定酒席后,交付定金,跟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菜品和服务,而消费者在用餐结束后,应当支付后续的尾款部分。
酒店因为太过忙碌,拉长了上菜的时间,导致最后3、4道大菜上来时,宾客已经散了,酒店在履约的过程中,是存在瑕疵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易女士和张先生要求店家给予相应赔偿的要求并不过分,虽然易女士和张先生更改时间在前,但是店家也应当由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果做不到,就直接跟顾客沟通不能更改时间。
既然答应了更改时间,就要按照上菜时间(店家承诺的是20分钟内上完所有菜色),把菜上齐,而不是在用餐过程中,拖拖拉拉,给顾客带去不好的体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店家的服务态度如果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也可以跟对方协商退款或者要求赔偿等。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店家少收易女士和张先生800元,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