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婚后和妻子情感出现危机,瞒着妻子结识了陌生女子。之后,两人确立情人关

雪峰说法 2025-03-10 22:17:04

陕西,一男子婚后和妻子情感出现危机,瞒着妻子结识了陌生女子。之后,两人确立情人关系。期间,男子与情人通过微信频繁联络,并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情人累计转款38笔,总额107,566元,转账金额包含多笔特殊数字(如“520”“1314”等),部分备注为“生活费”“节日红包”等。5年后,妻子发现丈夫与其情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其中不乏情人让其女儿以“爸爸”称呼丈夫,丈夫长期为其情人女儿支付生活开支,并与其女儿互动。妻子认为丈夫行为系无效赠与,一纸诉状将其情人告上法庭,索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微调)   宋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是大学同学,在中间朋友撮合下,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异地工作,曾打算分手,但在多年到了结婚年龄后,两人选择组建家庭。   起初,宋某和陈某关系还算不错,但因陈某始终没办法生育子嗣,加上宋某父母传宗接代传统思想,家里关系越来越糟糕。   之后,宋某和陈某经常因为生小孩的事情,吵得不可开交。宋某为了逃避陈某,经常去酒吧买醉,结识了女子刘某(化名)。   宋某和刘某加了微信,经常约一起吃喝玩乐,一来二去,两人互生情愫,确立了情人关系,而刘某恰好有个女儿,女儿喜欢称呼宋某“爸爸”,使得两人关系更加热烈,甚至以“夫妻”相称。   为了维系关系,宋某经常性向刘某转账,如办理某理疗店会员卡充值;情人节、生日等红包,合计超出10万元转账。   宋某的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引起陈某的怀疑,但因宋某以工作为由,陈某在五年后才有所行动,查看了宋某的手机。   通过宋某的手机,陈某发现了宋某与刘某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结合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陈某判定宋某背叛了婚姻。   陈某与宋某对峙,宋某不愿承认,但在聊天记录等证据面前,默认了这一切,并选择离家出走。   陈某不甘心,认为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无权随意处分,将宋某及刘某一起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要回宋某送出去的钱财。   在庭审中,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1、陈某认为,宋某与陈某系夫妻,不存在分别夫妻财产制的特别约定,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构成无权处分,依法应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财产需双方同意;   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宋某作为有妇之夫,竟然和其他女子刘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了维持这层关系,转账10万余元,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提供了结婚证、宋某与刘某的微信转账记录(38笔合计107,566元)、证人证言、刘某女儿称宋某为“爸爸”的相关视频视频,佐证婚外情关系。   同时,陈某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宋某与刘某微信转账流水实名认证记录。   2、刘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刘某只承认收到宋某赠与款项1.6万元,其中包括理疗卡充值。   其二,宋某曾向刘某借款5万余元用于投资,但没有提供任何借款证据。   其三,宋某自始至终未告知陈某其已婚,相关赠与行为系宋某自愿行为,不存在无效事由。   3、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和第1062条规定,宋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针对赠与金额的认定,宋某向刘某转账38笔合计107,566元,经实名认证记录及双方认可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刘某主张的8,000元理疗店充值因证据链断裂(时间差、无劳动关系证明)未被采信。而对于宋某借款主张,因证据不足,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赠与行为认定无效之后,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刘某无合法依据取得财产,造成陈某损失,应全额返还。   同时,刘某在陈某起诉后,始终没有主动返还相关款项,占用了陈某的资金成本,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支持陈某主张返还款项作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倍的LPR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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