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保险公司赔钱太难了!广东,一男子以10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的新能源豪

小蚂蚁评事 2025-03-11 10:52:26

想要保险公司赔钱太难了!广东,一男子以10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的新能源豪华越野车,后因车辆亮故障灯,未排查出原因,把车开到专业维修店进行检测,结果维修师傅在试车的时候,车子发生了自燃。事发后,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维修、保养期间保险公司免责,拒绝赔偿。车主不认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赖某的新能源豪华越野车,是在2022年11月买的,这车的外观霸气,科技先进,一看就知价值不菲。   买车之前,身边的朋友都劝赖某,认为他没有必要在这个时候,花这么一大笔钱去买一辆新能源豪车,性价比太低了。   但赖某在试驾之后,毅然决然地签下购车合同,并在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上签了名字,给爱车投保。   好不容易遇到一件自己喜欢的东西,哪里还耐得住性子,等它迭代降价啊。   如预料一般,这辆车,让赖某享受了路人的羡慕目光,比如传统的百万豪车,不遑多让。   次年7月,赖某因为车辆的故障灯突然亮了起来,没有查出问题,心里不放心,将车辆交给某4S店,要求4S店排查一下车辆故障,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4S店的维修师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行驶存在抖动现象,没想到,竟无法排查出具体故障原因。   想到某专业维修店这方面更专业,4S店联系了该专业维修店,结果专业维修店的维修师傅,驾车外出试车约15分钟时,车辆发生自燃,豪车当场达到报废。   赖某购买的保险合同的免除条款载明,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   白纸黑字写着,这场官司赖某还有胜算吗?   首先,保险合同的免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如果保险人未做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最高法担心大家看不懂上述条文,担心上述条文还不够具体明确,又在保险法司法解释里写了: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其次,维修师傅外出试车约15分钟,在试车的过程中发生了自燃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免责条件吗?   本案争议焦点是,车子是在道路上试车发生自燃,试车和试车时间段属不属于“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保险公司认为属于,试车的人是维修店的师傅,师傅在试车的时候车辆发生自燃,当然属于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赖某一方认为不属于,车子是在马路上自燃的,怎么能算在营业场所维修期间呢?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投保人的规定,所以法律规定,当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时,应该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意见:   虽然是维修店师傅开的车,但自燃事故发生在公路上,不是营业场所,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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