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家漏水,导致楼下住户房顶一直在滴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楼下男子冲到女子家,一脚踹开房门,将女子按在沙发上暴打。女子丈夫拿着菜刀从厨房走出劝阻,男子不依不饶继续拳打脚踢。女子拿起菜刀朝着男子脑袋砍了下去,男子轻伤二级,女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检察院反复检查案情后,案件发生反转。 徐某跟康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因徐某家漏水,康某家的房顶一直在滴水。康某多次找徐某协商,但都没有妥善处理。 在2024年3月7日这天,康某在家里又听到了水滴声,一气之下跑到楼上,一脚踹开徐某家的大门。 康某气哄哄的在徐某家找人,看到徐某坐在沙发上,二话不说,抄起拳头就朝着徐某捶打过去。 徐某看着一米九大男人朝着自己走来,下意识的抱着头蜷缩起来。康某朝着徐某的头捶打数十下,但是徐某却发不出一点声音。 徐某很害怕,怕就这样被康某打死,但她因为惧怕甚至都不敢发出一点叫喊声。 徐某的丈夫听到声响,急匆匆的从厨房跑出来,手里还拎着正在剁肉的菜刀。徐某的丈夫大声呵斥康某停止殴打徐某,顺手把菜刀放在桌子上。 但是康某打红了眼,根本听不进徐某丈夫的呵斥,继续对徐某拳打脚踢。 徐某透过空隙看到桌子上有一把菜刀,夺过菜刀朝着康某的脑袋就砍了下去。康某吃痛的停止了殴打行为,捂着头坐在地上。 徐某看着满头是血的康某,拿着菜刀的双手止不住的颤抖。徐某丈夫看到这一幕也吓坏了,赶紧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警方赶到后,先安排康某入院治疗,然后把徐某和徐某的丈夫一并带回警局了解情况。 根据徐某的描述,徐某家的确是漏水了,康某也的确多次来跟自己协商漏水的事情。但是维修需要时间,而且是个大工程,所以才没有那么快就解决。 徐某也不知道自家的漏水到底对康某家造成了怎样的损害,也就不理解康某为什么会冲到她家对她大打出手。 康某的伤势并不轻,徐某的那一刀导致康某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康某在经过治疗后描述了一下为什么会冲到徐某家对徐某大打出手。 因康某家的房顶一直在滴水,康某认为,徐某家要是真的有做过些什么的话,也不至于会导致自己家一直在滴水,所以就气愤的上门找徐某算账。 警方了解了情况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进行批捕,不就后就往检察院提交了材料,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身为女人,且身材就娇小,在面对一米九多高的康某殴打时无力还手,所以在当徐某看到菜刀时,才拿起菜刀向康某挥了过去。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徐某在被康某进行不法侵害的时候,无力阻止康某的行为,也叫喊不出声。所以在看到菜刀时才下意识的反应拿着菜刀挥舞过去,砍伤康某。 康某在殴打徐某的时候,徐某丈夫曾阻止过康某,但康某并未停止,还是一直对徐某拳打脚踢,是一种持续性的对徐某生命权的迫害。 徐某在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砍伤康某,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检察院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徐某的决定,徐某被无罪释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康某殴打徐某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等待康某的将是正义的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徐某在被康某殴打后,应该进行伤情鉴定,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康某对徐某的伤势做出赔偿。 邻里间的小矛盾,应该妥善进行沟通解决,切勿把小事等成大事,到时候再后悔就晚了。 康某作为成年人也应该掌控一下自己的脾气,本来没有多大的事,却闹到挥刀相向的地步,实在是不该。 对于康某因为家中滴水就殴打邻居的行为,您是怎样看待的呢?
上海,女子家漏水,导致楼下住户房顶一直在滴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楼下男子冲到女
闻史天绪绪
2025-03-11 23: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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