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叔家的母鸡迟迟不下蛋,他觉得很奇怪,认真观察之后,竟发现,那些鸡根本不是母鸡,而是公鸡,大爷气愤不已,真想把商家告了,是他害自己白白期盼了6个月,大爷不服,找到媒体讨说法,他要求商家,把58只公鸡换成母鸡寄给自己,做相等重量相互交换。结局亮了。
2025年3月7号,陈大叔拿出手机,拨打小强热线,他告诉节目组工作人员,他被骗了,希望他们能帮自己讨个说法。
节目组工作人员听了,觉得很奇怪,但,他们还是找到陈大叔了解情况。
陈大叔说,他的儿子儿媳妇在上海上班,平时喜欢吃土鸡蛋,他们经常到外面买土鸡蛋吃。
陈大叔认为在外面买的鸡蛋,是不是土鸡蛋还说不准,而且价格又贵。
陈大叔家住在农村,他想到自己可以养一批母鸡,等着它们下蛋就可以源源不断给儿子儿媳供鸡蛋了。
想到这里,陈大叔立马行动,他在网上购买了58只三黄鸡。
陈大叔下单的时候,特意备注,全要母鸡,商家也爽快,跟他保证说,没问题。
很快,陈大叔就收到货了,他看着那些活碰乱跳的小鸡仔,不禁感慨,如今科技发达,什么东西都可以网上买,真是今日不同往昔了。
为了让小鸡仔们快快长大,然后顺利产蛋,陈大叔精心地照顾着小鸡仔,把它们当自己孩子一样护理着。
日子一天天过去,小鸡仔们也渐渐长大,陈大叔感到很欣慰,他觉得离它们产蛋的时期不远了。
他每天盼啊盼,希望自己的付出能有收获,让儿子儿媳吃到自家产的健康鸡蛋。
可6个多月了,母鸡们不仅没有下蛋,它们表现出来的举动,也让陈大叔觉得蹊跷。
这些母鸡不仅会打鸣,鸡和鸡之间还总打架,根本不像平时的母鸡性格那么温和。
重要的是,那么长时间了,连半个鸡蛋都没见,陈大叔不禁认真观察起这些鸡,这一看,还真看出了端倪。
原来,几十只鸡没有一只是母鸡,这一发现,可把陈大叔给气坏了。
自己精心养了那么长时间,自己期盼了那么久,到头来一场空,这心里真不是滋味啊。
如果可以告,他真想把商家告上法庭,他们这不是赤裸裸地欺诈吗?
思来想去,陈大叔决定找到媒体讨个说法,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陈大叔告诉记者,他养的公鸡一只大概5斤左右,留下自己吃吧,吃不了那么多,卖也不好卖。
他只有一个诉求,希望商家把这些公鸡给他换了,换成母鸡送给他,然后他把公鸡邮寄过去。
陈大叔说,他养的鸡平均一只5斤左右,50多只,就250斤上下,他只要商家寄给他250斤左右的公鸡,进行等重量交换就可以了。
商家把公鸡当母鸡卖给陈大叔,如果他们是故意而为之,那么这种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例中,如果商家明知所售的“母鸡”实际上是公鸡,却仍然进行销售,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那么,陈大叔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陈大叔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去维权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大叔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与商家协商:首先可以尝试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按照重量将公鸡更换为母鸡。
2、请求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3、向行政部门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介入调查并处理。
4、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和投诉均未解决问题,可以依据与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大叔知道被骗后,他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陈大叔购买了58只鸡,但发现这些鸡并非母鸡而是公鸡,这明显属于商家的欺诈行为。
因此,他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或更换商品。
不过,本案在通过媒体介入后,某平台表示他们会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并且已经对涉事商品先行下架复核。
他们承诺,会根据核查结果严格处置平台將继续协调交易双方沟通力求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
信源: 小强热线——2520-3-8《3月7日,浙江诸暨,一大伯为吃鸡蛋养还每鸡,网购母鸡鸡苗长大竟是公鸡,温顺的“两百五十斤公鸡换两百五十斤母鸡”某平台回复:平台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已对涉事商品先行下架复核,会根据核查结果严格处置。平台将继续协调交易双方沟通,力求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
黑珍珠号
小鸡仔能看出公母?
韶华
养六个月才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