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底线!”知名黄焖鸡3家加盟店被爆将剩菜回收再加工卖给其他顾客,在制作牛腩煲时将隔夜发黑的牛肉加色素后用来冒充新鲜牛肉,已发酸的香菇、土豆等食材泡泡、洗洗就用,员工没有健康证就上岗,在制作菜品时抽烟、徒手接触食物、外卖单丢在做好的鸡肉上、生肉随意扔在垃圾桶上等等。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直呼,以后再也不敢吃黄焖鸡了!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不只是这家店,还有很多这样毫无底线的商家!必须严查严惩! 对此,涉事品牌紧急回应,此事暴露出公司在涉事加盟门店的加盟管理、监督执行上的重大漏洞,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将永久关闭涉事门店。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如何评价涉事加盟店的行为?加盟店出现问题总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总部又能否承担全部责任? 1、如何评价涉事加盟店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4款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可见,单就使用变质食材一项来说,涉事加盟店就面临巨额的罚款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而将剩菜回收再加工卖给其他顾客性质与地沟油犯罪无异,还有可能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2、加盟店出现问题总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总部又能否承担全部责任? 加盟连锁经营方式一般是指加盟店与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总部商号、经营资质及从事总部特许的活动,并向总部缴纳加盟费用。加盟店不属于分公司,一般是独立法人。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加盟品牌的总部作为品牌授权方和特许经营管理者,对加盟店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督责任。 另一方面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加盟店的店铺整齐划一的外观,决定了消费者很难分清楚门店背后的法律关系。如果加盟店出现问题,基于表见代理规则,大概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还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连带责任只是民事赔偿方面。而总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依据内部与加盟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加盟店追偿。 此外,总部最多也只能替加盟店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最终仍需要加盟店或其相关负责人承担。 3、最后,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毫无底线!”知名黄焖鸡3家加盟店被爆将剩菜回收再加工卖给其他顾客,在制作牛腩煲
闻花听叶
2025-03-13 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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