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支付11万元分4次购买了42瓶茅台酒用来送礼后,最后一次才发现是假酒,提出质疑后,商家拿过来换的6瓶也是假酒。男子告上法庭要求退回酒款并支付6瓶假酒的十倍赔偿金后,卖家以其不是商家等为由辩解。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房先生出生于1973年,是安徽安庆人。早年来到重庆做生意。房先生因应酬接待需要用到酒水,认识卖酒的董女士。
2022年1月份,董女士为了推销酒水第一次发微信给房先生称,她卖的茅台酒,绝对是真品,接受各种方式的验货,而且,价格公道、如果发现是假酒、退一赔十。
当时房先生半信半疑,没有回复董女士。
同年3月,房先生因需要用酒招待客人,主动问董女士还有没有从事卖酒业务。
董女士回复称,自己现在已经是代理,不仅能拿到正品,而且价格还非常“美丽”。
因是要送礼的,房先生还是没有购买。
2023年3月,房先生见董女士还在卖酒,且没听人说买到了假酒。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董女士购买几瓶茅台酒用来送礼。
因客户没有反馈是假酒,房先生于4月初又以同等的价格,向董女士买了十几瓶。
4月底,房先生再次购入十几瓶茅台。
6月份,是房先生最后一次购买。此次只买了6瓶。之前三次累计购买了36瓶。
四次购酒,房先生累计支付11万余元。每次交易方式,都是董女士亲自送酒上门。
房先生收到最后一箱后的次日,因客户反馈是假酒,其让董女士给其一个说法。
董女士来找房先生时,又带了另一箱并要求用刚带来的换走前一天送来的那箱。但房先生懂行的朋友验货并仍认为是假酒。
因董女士先后两次送来的12瓶酒都是假酒,房先生有理由怀疑其之前购买36瓶也是假酒,只是客户没好意思和其说而已。
为此,房先生要求董女士给自己一个说法,且没有解决此事之前,12瓶都不能带走。董女士自知理亏,在仅收到6瓶酒钱的情况下,12瓶酒都被房先生“扣”在公司。
2024年,因董女士迟迟不给一个说法。房先生将上述共计12瓶酒送到原厂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送检12瓶均为假茅台酒。
拿到证据后,房先生告上法庭并主张:
1,每次交易时董女士都承诺是真品,但其收到的却是假酒,就连被拆穿后拿来调换的6瓶都是假酒,其有理由相信之前购买的36瓶也是假酒。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虽然之前购买的36瓶因已使用,无法再通过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是假酒,但鉴定报告己证实其最后一次购买的6瓶是假酒,董女士应当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董女士认为,房先生起诉时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经灭失,且厂家并非是专业机构,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依据。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审认为:
首先,因案涉白酒涉及到商业秘密等因素,故对厂家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其次,房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前三次消费也受到欺诈,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再次,房先生系最后一次向董女士购买白酒时才发现被欺诈,且其发现后次日已向董女士提出主张,故对董女士关于案涉交易合同撤销权灭失的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董女士不仅对房先生有假一赔十的承诺且白酒属于食品。受食品安全法所调整,故对“假一赔十”的诉求,予以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明确规定,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且1千元起付。
据此,一审判定董女士退回6瓶酒款1.6万元并支付6瓶十倍酒款16万元给房先生。
一审宣判后,董女士直接傻眼了。但其上诉时明显是调整了诉讼策略。
董女士上诉辩称:
第一,一审认定其系商家并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商家的退赔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实际情况系其并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有收藏白酒的爱好,其与房先生只是转让。
第二,其不是商家没有辩别是否真品的能力,其也是从朋友处收购过来收藏或者朋友赠与其收藏的,即其对于是否属于假酒并不明知,故不能适用“退一赔十”规定。
第三,房先当场提出质疑后,却等大半年才申请鉴定,其有理由怀疑已被人调包。
二审认为:
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以有无营业执照作为认定依据,即应以是否长期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等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聊天记录证实董女士从2022年1月开始从事销售酒水,且累计交付给房先生48瓶酒水,其应当属于经营者。
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但董女士事前多次承诺假一赔十,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