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找了个比他大16岁的已婚女子,二人同居了31年,买了三套房子两辆车。后女子先于男子离世,女子的儿子就把男子赶出了家门,霸占了三套房子和车辆,称自己是法定继承人,而男子什么都不是。男子对此感到十分委屈,后悔将房子和车子都登记为女子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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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当时才20岁的刘先生遇到了36岁的万女士。万女士成熟又有魅力,让刘先生深深着迷,二人很快坠入了爱河。
可是在二人恋爱期间,万女士却突然表示自己并未离婚,只是和丈夫的感情破裂,二人各自都找了新对象生活。
刘先生也许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觉得只要两人真心相爱,有没有结婚证并不重要,之后二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虽然日子过得平淡,但二人相互扶持,也充满了温馨。
后来刘先生与万女士一起开了餐馆,然后开了茶楼,生意越做越大。有了积蓄后,他们先后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一套安置房,还添置了两辆车。
不过,这些资产都登记在了万女士的名下。刘先生当时也没多想,他觉得两人既然在一起过日子,钱放在一起用,房子车子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然而命运却在2024年1月27日这天,给了他们沉重一击。67岁的万女士突发脑溢血,匆匆离开了人世,没有留下任何遗言。
刘先生沉浸在失去爱人的痛苦中无法自拔,可还没等他缓过神来,更大的打击接踵而至。他发现两辆车被万女士的儿子唐先生偷偷给卖掉了,房子也过户到了唐先生名下。
更让人气愤的是,唐先生还态度强硬地要求刘先生搬离目前居住的安置房。
刘先生觉得自己太冤了,31年的付出,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他找到唐先生理论,可唐先生却理直气壮地说:“这些财产都是我妈的遗产,跟你有什么关系?”
刘先生无奈之下,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1、那这些财产真的跟刘先生没有一点关系吗?
其实不然,虽然刘先生与万女士之间是不正当关系,因为万女士尚未离婚,但是这些房子和车辆,都是万女士和刘先生合伙做生意赚来的。
如果刘先生和万女士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份额,那么这些个财产应当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分配。
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按照刘先生和万女士在同居期间所购的3套房产以及2辆车,刘先生至少应当分得一套半的房子与一辆车。
2、刘先生能继承万女士的遗产吗?
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虽然刘先生与万女士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不正当关系,但不可否认,在万女士生前一直由刘先生照顾着,死后也是刘先生为其安排了丧事。
因此,刘先生虽然不是万女士的法定继承人,但他因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所以应当适当分得万女士的遗产。
3、刘先生和万女士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吗?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万女士与丈夫感情破裂,但并未离婚,二人各自找了新的对象,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
因此,万女士与丈夫均构成重婚罪,而刘先生是知道万女士未离婚的,所以他也构成重婚罪。
不过,万女士和刘先生以及万女士丈夫的情况比较特殊,所以即便是行为构成了犯罪,但也可以按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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