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释民警持枪伤人案为何改判#】#内蒙古民警持枪伤人案由无期改判四年# 时隔30年,内蒙古一起民警持枪伤人案重审宣判。当年被告人邢志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后,其调入刑警队工作,后逐步官升至公安局副局长。但2020年,又被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后被以故意杀人案起诉,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24年3月,该案被发回重审。11月26日,由乌兰察布市中院组织一审重审开庭。3月19日,大皖新闻记者从邢志强辩护律师赵德芳处获悉,该案重审宣判,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民警持枪伤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对于重审将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乌兰察布中院在重审一审判决书中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未果且遭到袭击后,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但在现实危害消除后仍向逃跑的孟永清射击。孟永清背部中枪,为躲避警察追捕未及时就医且自行取弹导致伤口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邢志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结合证人证言反映的开枪距离、小口径步枪的性能邢志强与孟永清的关系、津实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出庭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等,以及邢志强事后能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事发经过的情节,能够排除邢志强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孟永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依法予以变更。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撞及用刀捅刺致邢志强受伤,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可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孟永清及其近亲属为躲避警察而延误治疗、孟永清自行剖取弹头的行为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亦应对邢志强酌情从轻处罚。
乌兰察布中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被告人邢志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2709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据此前报道,这是一起发生在30年前的枪击案,邢志强被控当年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当年案发后,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用户14xxx92
你要么认定为持枪杀人为正当防卫,要么认定为故意杀人,没有故意伤害这一说,否则我们学的刑法都错了,老师当时讲过,既然是故意,就看危害后果了。拿刀捅人都算故意杀人,持枪射击算故意伤害?哪个后果更严重。且既然是故意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起刑是十年以上,你为什么判四年?请释法。
沙漠风暴
这还不算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