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深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岂料,交警对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 要求男子签字确认时,男子却不配合,更是为了摆脱控制,一个后仰蹬腿,将交警踢倒。后经医院检查为左侧胸腹部软组织损伤,虽然未达到轻微伤的标准,但是男子还是因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交警的谅解,应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3年4月20日22时许,男子曹某喝完酒后,驾驶机动车准备回家。
在行经一处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住,并要求曹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
现场交警要求曹某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岂料曹某害怕了,拒不配合。
交警对曹某劝说无果后,对曹某实施约束措施,过程中,曹某为了摆脱交警的控制,一个后仰蹬腿,将交警踢倒在地。
后经医院检查发现,交警的左侧胸腹部软组织损伤,只要注意休息即可,并没有什么大碍。
虽然交警也对曹某表示谅解,但是曹某还是因涉嫌袭警罪,被检方提起了公诉。
袭警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构成袭警罪的条件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第三,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四,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具体到本案,曹某明知执勤民警正在执行公务,却依旧以暴力手段,故意阻止民警的执法。另查明,案发时曹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综上,法院认为曹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处曹某有期徒刑6个月。
宣判后曹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袭警罪,并提出以下理由:第一,案发后,曹某已经得到了交警的谅解。
第二,曹某虽然具有拒绝配合的行为,但是对民警的伤害很小,不构成轻微伤。
第三,曹某的行为,是人在紧急情况下的下意识举动,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民警的故意。
综上,曹某认为自己不构成袭警罪,应该认定危险驾驶罪。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
法院审理时认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袭警罪的“暴力袭击”,应该是达到足以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程度。
具体到本案,曹某采取后仰蹬腿的方式,将民警踢倒,并没有对民警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且曹某不存在连续攻击的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另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定,醉驾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曹某具有酒后驾驶、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综上,二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改判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用户18xxx36
可能钱花了不少,不然怎么可能获得谅解?且袭警罪是三年以下,本案为什么判的畸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