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违反政治献金法 遭裁罚374万并没入近5600万
台监察机构廉政委员会今天(19日)审议通过“2024年选举拟参选人柯文哲、吴欣盈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情形”查核报告,吴欣盈免罚,柯文哲则裁处罚锾新台币374万元、没入5579万3888元。
台监察机构指出,该院于林延凤等5人陆续提出检举后派员调查,发现逾2万笔收支涉有违反11大项政治献金法规定情事,包括:
一、募款演唱会售票及透过木可公司贩售竞选小物合计4067万8453元故意匿未申报、虚报1笔收入及86笔无交易事实等虚报支出计2463万719元,申报不实收支金额达6530万9172元,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併没入匿未申报之收入4067万8453元。
二、故意违反法定支出项目,以4笔高额授权费(金)名义给付木可公司计1500万元,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併没入违法支出金额1500万元。
三、未尽查证义务收受不符规定之政治献金,未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返还或缴库等,违反政治献金法第15条第1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8万元併没入11万5435元。
四、收受164笔政治献金逾15日才存入专户,违反政治献金法第10条第2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6万元。
合计以上4项,监察机构共裁处罚锾374万元併没入5579万3888元。
台监察机构也查出捐赠者违法部分,有营利事业于捐赠时其主要成员之董事长为境外法人,违反外资不得捐赠的规定、个人对同一组拟参选人于同一年度捐赠总额超过法定10万元的限额等违法捐赠行为,监察机构亦均分别依法裁罚。
台监察机构强调,政治献金法并无限制募款活动的态样,拟参选人可举办不同型态的募款活动,但该活动所售票券、贩售的物品价额等,如构成对拟参选人不相当对价之给付,该募款活动之收入即属政治献金捐赠收入,不因该活动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赋(娱乐税、营业税等)而改变其为政治献金之本质,故仍应依政治献金法相关规定处理。
监察院指出,多年来,拟参选人募款餐会或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规定列报,柯文哲于2018年间竞选台北市市长时,亦曾遵循此方式申报该次会计报告书。
至于有人反映及民众检举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项违法情事,监察机构经过调查及约询后,认定依现有事证尚难认属违法,包括:
一、申报之现金捐赠笔数比例过高,经查证,为登账人员将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赠错误登载为“现金”,实际应登载为匯款捐赠比例为92%,将于结案后限期更正。
二、申报有数人反复多次捐赠,并有多笔“现金捐赠99999元”,遭质疑为京华城案相关一事,根据政治献金法的捐赠限额规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额加总,并无次数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报单笔捐赠金额99999元共33笔,均系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赠,除有将捐赠方式错登为现金捐赠外,尚无具体证据认捐赠者与威京集团可能相关。
三、申报多笔收入的捐赠者地址不在本国,疑属外资捐赠部分,经查共计166笔,均符合规定登载,依现有资料,尚难遽认违法。
四、申报高额竞选总部装潢费一事,经查证,均有施工查验证明、合法凭证及价金给付金流,难认未符支出规定;至于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豪奢浪费,并非监察院查核职权行使范围。
五、购买SOGO礼券疑有违法或去向不明一事,经查证结果,有合法凭证及金流,并作为员工福利用途,但该项支出应改列人事支出科目,并应补正职工领据或领用名册。
台监察机构也说明,此案查核范围是针对柯文哲设立政治献金专户,于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间的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申报。
至于柯文哲于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献金、柯文哲代收多笔他人捐赠台湾民众党之政治献金、木可公司代收政党频道捐赠等涉有违反政治献金法之争议,均行另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