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一奥迪车主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上路面异物,导致两个轮毂失圆,元

生灵看客 2025-03-19 22:09:48

北京通州,一奥迪车主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上路面异物,导致两个轮毂失圆,元宝梁位移。车主想调监控查看抛洒异物的车辆,遭到拒绝后,他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3820元维修费,法院:管理方定时巡查,驳回。车主:难道遇上这事就是活该吗?

2024年9月,陆先生驾驶他的奥迪车,以120的时速在京承高速公路上行驶。陆先生发现前车太慢,超车并线后,突然看到车道上有个黑色的东西。

因为距离太近,车速又快,陆先生来不及躲避,只能撞了上去。

只听见“扑通、扑通”两声,车子明显有点摇晃。陆先生知道坏事了,赶紧停车报警,求助于交警。

经过交警现场勘察,发现高速路上的黑色东西是个装满杂物的袋子,应该是哪个没素质的车主随手乱扔的。

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认定书》,明确写着,陆先生没有过错,这期事故属于意外。

事后,陆先生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左侧的两个轮毂已经失圆,四轮定位的数据也有偏差,元宝梁也发生位移。

因为陆先生没有责任,是正常行驶造成车辆损坏,交警建议陆先生去找高速公路管理方索赔。

可谁知,陆先生找到高速公路管理方后,他们直接拒绝赔偿,一口咬定他们没有责任,尽到了道路养护的义务。

既然养护到位,陆先生只能寻找乱撒物品的车辆,希望高速公路管理方帮忙调查一下监控。万万没想到,这么正常的要求也遭到了拒绝。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2025年2月,陆先生把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3820元。

法庭上,陆先生表示,他正常行驶车辆被撞坏,明显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他的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方表示,事发当天,他们巡视了四次,这样的频率远远超过了当地要求的巡视频率,他们并没有发现路面有异物,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方确实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方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是要求管理方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

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了巡视,且巡视频率甚至超过了当地要求的标准,这表明管理方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管理方对陆先生的车辆损害并无直接过错。

其次,道路抛洒异物的车主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异物是由其他车辆抛洒所致,这才直接导致了陆先生的车辆受损。因此,抛洒异物的车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陆先生无法确定具体抛洒异物的车辆,因此无法直接向其索赔。

陆先生没有关键证据,必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陆先生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协助其调取监控以寻找抛洒异物的车辆,但这一要求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

管理方拒绝提供监控录像并不构成对陆先生权益的侵犯,因为陆先生并未能证明管理方在提供监控录像方面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尽到了养护管理义务,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陆先生非常委屈,难道撞上这个异物就是活该吗?高速公路管理方难道就不能帮忙查一下乱扔物品的车主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九派新闻—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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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爱君

爱君

4
2025-03-20 08:46

不提供录像,不能举证,车主就得自己出钱,怎么就没侵犯合法权益?

用户49xxx38 回复 03-20 08:50
你可以报警让警察调查,你个人去查录像人家可以拒绝也可以给你,多半是受了损失态度不好,人家才拒绝帮忙的。

小李哥

小李哥

3
2025-03-20 10:12

首先,这个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除非你没买车损险。再者,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道路管理方有责任,保险公司会进行追偿。

生灵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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