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合同,注意维权时效!否则
苏苏的日常
2025-03-20 16:18:35
苏苏律师发现有一个案件,非常经典,可以给大家劳动者提个醒!
一、基本案情
A于2010年2月9日开始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12月29日,A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A从2010年2月9日至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抗辩,已过仲裁时效。同时,双方是劳务关系,并主张2021年6月以后A所在的车间外包给其他个体工商户了。
二、法院判决
[一R]一审判决:在公司工作14年是事实,但仲裁时效是1年,所以超过1年的部分已过时效
[二R]二审判决:A提交的证据确实能够证实14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本院不能以判决形式支持超过仲裁时效1年的请求
三、苏苏律师分析
虽然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角度,有时候程序、时效尤为重要!这就说明我们的权利不能怠于行使!
[向右R][向右R]
[一R]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A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在公司工作虽是事实,
但A于2023年12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中要求确认2022年12月29日以前的劳动关系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泪崩R][泪崩R][泪崩R]
且A并未举证证实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故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种草R][种草R][种草R][种草R]
[二R]权利要及时行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2月9日公司未与A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已经产生了不确定性,如A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不是放任权利受侵害,放任的后果就是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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