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和女友分手3年后,前女友越过越好,可男子却经济状况不好,他心有不甘,要求重新分割自己和前女友同居期间的财产,并要求前女友帮自己分担共同债务,返还劳动报酬、购买电器和数码产品的费用、分割积蓄等39.9万元,可法院判决却让他傻眼了。
据2025年3月20日媒体报道,男子黄某和李女士曾有一段恋爱关系,可两人分手3年后,黄某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结了此案。
据悉,黄某和李女士于多年前相识,两人互有好感,相处一段时间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两人以结婚为目的,搬到一起居住,开始了同居生活。
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因感情破裂,选择了分手。分手后,两人互相断了来往,不再联系。
李女士本以为自己跟黄某应该再无交集,可分手3年后,黄某突然再次联系李女士。
他称当初两人在一起时,是抱着结婚的目的去的,自己给两人的小家购置了各种电器,还给李女士购买了数码产品,为了维持日常开销,自己还刷了信用卡,欠了债。
另外,在两人同居期间,自己曾将工资收入交给了李女士保管,自己如今的经济情况很不好,可李女士的手头相对宽裕,他希望李女士能够重新分割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转些钱款给自己。
面对黄某这个匪夷所思的要求,李女士虽然有些傻眼,但是她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因为在她看来,两人恋爱期间,双方经济独立,都是各管各的钱,自己没有替黄某保管工资收入,自己也为小家添置了各种生活用品。
两人分手时,已经向对方返还了所有的个人物品,并且清算了信用卡账单。该算的账,两人分手时已经算清了,早已经两不相欠,哪有什么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黄某过得不如意,跟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
双方沟通未果,黄某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李女士向自己返还39.9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情侣分手后,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处理。
各自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受赠和继承等因个人劳动或财产取得的收益,这部分归各自所有。
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投资所得或者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房子、车子等),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虽然黄某提交了自己的转账记录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有正常消费开支。
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属于正常消费开支的,分手后不予返还。
另外,两人在恋爱期间,并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且两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没有混同在一起使用,双方也没有购置房产、汽车等财产,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且双方在当初分手时,已经就个人物品和信用卡等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既然黄某和李女士在分手时,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共识,那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恪守双方当初的约定。
黄某因自己经济情况不好,在分手3年后,要求重新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求,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对于恋爱期间的一般小额赠与,如赠与完成,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对于黄某主张的赠与问题,法院查明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物品价值不大,属于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讼诉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恋爱期间,如涉及到大额钱财,可以提前约定好钱款的性质、用途和返还条件,避免以后产生纠纷,不好分割。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
信源:广州日报 2025年3月19日 《分手3年后要求返还39.9万元?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