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花132万,买了一套学区二手房,签合同时,转5万定金给房东太太。后来她仔细看条款,发现非正常死亡那一项被勾选了。女子赶紧联系房东核实,对方说:收定金不是我媳妇,她也是买房的。房子之前120万卖给她了。女子一听炸了锅,自己被中间商赚了12万差价!她立马去找中介,并要求赶紧退房。没想到,中介答复,更让人摸不着头脑。 (来源:小强热线) 2025年3月14日,王女士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学区房,中介联系上了房东媳妇沈女士前来商谈房屋事宜。 王女士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她就想买个舒心的好房子,那些有负面状况的房子一概免谈。 像房子里如果曾经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不管是老人因病去世,其他非正常死亡情况,她都没法接受。 而且,她也不想要那种原房主离异、存在情感纠纷或者其他方面有麻烦事儿的房子,她就图个心里踏实,只想买套没出过事的房子。 中介将王女士的要求传达给了沈女士,沈女士回应说房子之前一直由弟弟居住,并没有老人住过,也没发生过其他特殊情况。 听沈女士这么说,王女士觉得挺合心意的。很快,双方就签订了购房合同,王女士还按照约定转给了沈女士5万块钱作为定金。 王女士回到家后,拿出合同仔细查看,却赫然看到其中有一项已经被勾选,内容是:“本人持有期间,在房屋主本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等)”。 王女士被吓得心里“咯噔”一下,心想:不会真碰上啥糟心事吧,难不成还出过事? 王女士越琢磨越不安,又发现一个奇怪的地方。 中介介绍沈女士的时候,说是房东的妻子,可细看沈女士,看起来比房东大足足7岁,哪有这么大年龄差的夫妻? 王女士当下就质疑起来,跟中介追问:“不是说沈女士和房东是夫妻吗?”可中介那边却没了声响,没有给出任何解释。 王女士心中疑团越来越大,调查发现,房子的产权人,房东是赵先生,而眼前的沈女士只是房产代理人。 王女士一直纳闷,卖房这事儿正常得房东赵先生来签字啊,咋全是沈女士在捣鼓呢? 转了好些弯儿,王女士好不容易联系上了房东赵先生。这一聊,赵先生的一句话让王女士心里“拔凉拔凉”的。赵先生讲,沈女士是他这儿买房的买家,说自家房子多,想把这房子过户给她姐姐,听说她姐姐姓王 。 记者在一旁接着问赵先生:“赵先生,那 5 万块定金您收到了没?”赵先生回答说收到了,是沈女士打给他的。 王女士一听就懵了,怎么自己压根儿没印象认识这沈女士,咋还成亲戚了?想当初卖房的时候,沈女士可是言之凿凿地说自己是赵先生的老婆,结果赵先生当场就否认,直说沈女士只是买方 。 王女士赶紧追问赵先生:“赵先生,那沈女士买您这房子,最后成交价是多少啊?”赵先生给出答案:120 万,这还不算中介费。可王女士买房的时候成交价却是 132 万,意味着沈女士赚了 12 万差价 。 再说到房子里有没有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儿,赵先生说根本没有,老人还好好的呢。了解完情况,王女士心里大概明白过来了,自己这不是着了道儿,被人家设计了,沈女士就是在中间使坏,想赚差价。 这下,王女士觉得自己签的合同妥妥就是被坑了,妥妥的欺诈行为,房子她是说什么也不要了。 随后,王女士拉着记者找上了中介,想问清楚沈女士到底啥来头。中介说话老是模棱两可,一会儿说这房子就是沈女士的,一会儿又让王女士找房东来谈,绕来绕去到最后也没说清楚沈女士到底是何方神圣 。 按常理来说,中介卖房的时候,本就该把房子和交易相关的真实情况,一五一十地告诉买家,像产权人到底是谁、卖房人真实身份要说明白。 中介在沈女士身份上,含糊其辞,王女士心里满是疑惑:沈女士到底是谁? 一开始说人家是房东老婆,后来又改口说是代理人,身份实在太可疑了 。 还有,沈女士收了定金之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露过面。 《民法典》第 962 条,中介人得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跟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假消息,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不仅拿不到报酬,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 中介没有把沈女士的真实身份告知王女士,没尽到告知义务,要是给王女士造成了损失,肯定得负责 。 就这事儿,大家不免要问,沈女士 120 万买下房子,又以 132 万卖给王女士,这能算欺诈不?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要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时候有欺诈行为,就得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把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如数赔偿 。 沈女士低买高卖,单纯从经济行为上看,好像是有点像正常的市场操作。 但问题是,沈女士在交易过程中,冒充房东老婆,让王女士在不知情房子产权真实状况和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签了合同。 而且,沈女士撒谎说房子是弟弟住,实际上就是为了自己能赚差价,这明显影响了王女士的买房决定 。 最后,沈女士还是把 5 万块定金,退给了王女士,也同意解除购房合同 。
一句止跌回稳,让多少房地产开发商、炒房团、炒房客、投资客、二手房业主们为之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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