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是小学副校长,他看学校文印室缺人手,就把自己残疾儿子安排进去,在

重瓦下庆 2025-03-29 09:37:35

江苏淮安,一男子是小学副校长,他看学校文印室缺人手,就把自己残疾儿子安排进去,在家里办公,儿子没和学校签合同,工作了16年,等男子退休后,儿子竟被学校辞退了,学校:他父亲是副校长,属于照顾性质。儿子愤怒的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6万元,一审败诉,二审结果出乎意料。

2006年,身体残疾的小陈,待业多年,终于依靠父母,有了个可以自食其力的工作。

原来,父亲老陈看到学校文印室缺人手,他毛遂自荐,推荐了自己的儿子小陈。

小陈身体残疾,多年来只能在家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整个人百无聊赖,萎靡不振。

可儿子身体原因,没办法出去工作不说,即使出去了,也没人愿意接收。

夫妻俩每天愁眉不展,现在他们夫妻能养活儿子,可等他们百年后,儿子该如何独善其身?

正在老陈一筹莫展时,机会来了,学校文印室缺人手,而且,这份工作小陈可以胜任,还能在家办公。

如果争取到这个工作机会,儿子不但有事可做,不至于无聊,还能自己养活自己,真是一举两得。

于是,老陈争取到了这个机会,学校看在老陈是该校副院长,而且他妻子也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出于照顾,接纳了小陈。

但当时,学校跟小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陈对于学校的照顾感激不尽,也没提出这个要求,没想到埋下了隐患。

等16年后,老陈和妻子正式退休,小陈竟然被学校辞退了,理由很简单,他父亲是副校长,当时是出于照顾,现在老陈不是副校长了,没照顾这一说了。

老陈很生气,看到儿子每天又无所事事,消极颓废,他心急如焚。

小陈也愤怒不已,16年来,他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每天都尽心尽力的完成,不让父母为难和丢脸。

对于他这个残疾人来说,每天花费的心血,要比正常人多出好几倍,可到头来,父母退休,他失去了庇护,竟然被无情的辞退,他意难平。

老陈当初也知道,学校是看他面子接纳的儿子,所以,他感恩不尽,要求学校按照最低标准,给儿子发工资。

16年来,虽然学校是不定期给儿子发工资,但儿子一直享受学校的各种福利,如逢年过节的米面油,还有困难职工补助等。

而且,2019年,也就是儿子工作的第13年,还给他缴纳了社保,都说明把儿子当成正式员工了,怎么说辞退就辞退了呢?

在小陈看来,虽然他跟学校没签订劳动合同,但16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不可否认的,学校的辞退属于违规,应该给予自己赔偿。

小陈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没想到一审却败诉了。

小陈不屈不挠,继续上诉,二审却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问题是他真的上班了。只是靠关系得到工作。总比那些挂个空壳名字白拿工资的强。

把世态炎凉体现的淋漓尽致,文明体现在社会对弱小者的体恤包容爱怜,可惜这个学校没有。

我觉得人也没有利用公职给自己家牟利,这种照顾是可以理解的,残疾人怎么了,不能因为人家残疾就不公平对待。

二审判决学校和小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学校赔偿小陈6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小陈虽没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学校提供了文印室工作长达16年,并接受学校的管理、领取工资及福利,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已形成劳动关系,不因没签合同而否定其存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陈作为残疾人,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他工作内容文印室事务,属于学校后勤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长期接受学校管理并领取工资、福利,如社保、节日补助等。

因此,即使没签合同,双方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学校以“照顾性质”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违背了事实用工的法律认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学校在小陈父亲退休后单方面辞退小陈,但没提供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如严重违反纪律、客观情况变化等。

学校的辞退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陈6万元,符合法定赔偿标准,16年工龄对应16个月工资的双倍,按当地最低工资或实际收入计算。

16年都已经早就转为长期工了,怎么说辞退就辞退,本该赔偿。副校长退休就辞退,真是人走茶凉,再怎么也要给点面子嘛。

对于小陈的遭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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