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和妻子育有2女,一次争吵后,妻子离家出走,和他人怀孕生娃,男子独自抚养

重瓦下庆 2025-03-29 20:24:39

山西,男子和妻子育有2女,一次争吵后,妻子离家出走,和他人怀孕生娃,男子独自抚养俩女儿5年后,起诉妻子索要抚养费,才知妻子重婚,多年后,男子起诉女方讨要2个女儿21年抚养费,一审判决女方支付21444元,男子一算每月合80多元,太少了!不服上诉,二审、再审判决让他想不通。

1993年,丁先生在别人介绍下,和比自己小4岁的王某结婚了,婚后,两人也曾有过甜蜜的生活。

而两个女儿相继到来,这个小家也增添了不少欢乐,1996年大女儿出生在2003年小女儿出生,一家四口的日子虽然平淡,可也充满了温馨。

2007年,丁先生和王某在天津做生意,生意本就难做,夫妻搭档矛盾更多,俩人经常吵架,终于在一次争吵过后,王某离家出走。

丁先生四处打听,也没有妻子的消息,两个孩子还小,他也只能一边赚钱一边寻找。

2008年,丁先生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妻子起诉要和他离婚。

丁先生在法庭上见到了久违的妻子,可她要带走两个女儿。

然而,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丁先生没想到,判决后,妻子再次消失。

后来,丁先生才知道,妻子在起诉离婚时,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所以,判决后,她彻底消失,就怕他知道她生孩子的事。

丁先生找过王某的娘家,得到的回复是不知道她哪去了。

于是,从2007年起,丁先生独自承担起了抚养两个女儿的重担,当时大女儿11岁,小女儿还不到4岁。

为了生计,他不得不外出打工,而母亲则帮他照顾两个孩子。

时光荏苒,到了2016年,丁先生放弃了对妻子的期望,他起诉到法院,想让王某给孩子拿抚养费。

然而,丁先生却得知了一个让他愤怒的消息,王某重婚!

丁先生说,王某的重婚定不了,离婚就没法办理,所以,他先告重婚,再起诉王某离婚,并索要俩女儿的抚养费。

从2017年到2019年,丁先生一直告,最终,王某被判重婚罪,拘役3个月。

2022年,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两个女儿共计21年的抚养费,总计100500元。

丁先生是按照每月每个孩子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从2007年算起,他觉得这样合情合理,然而,一审判决却让他心里凉凉的。

本案中,王某和丁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后,在2012年10月9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了娃,构成重婚。

《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王某有丈夫,却又和别人登记结婚,犯了重婚罪,因此,王某被拘役3个月。

这也说明她和丁先生的感情已彻底破裂。

因此,一审法院准许丁先生与王某离婚。

另外,法院认为,王某犯重婚罪,给丁先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因此,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0元。

本案中,王某从2008年离家出走,一直没有管过2个女儿,没有尽到当妈的抚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王某需要承担相应抚养费。

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判定,王某支付两个女儿一共21444元抚养费。

由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丁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觉得抚养费平均算下来,每个月一个娃才合80多元,简直太低了。

于是,丁先生提出上诉。

2023年,丁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孩子上幼儿园、初中的学费证明,主张抚养费给少了,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支付21444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先生再次上诉,高院再审依然维持原判。

丁先生始终觉得抚养费给的太少,2个孩子的教育、生活费,这么多年才给2万多块,怎么算都少。

一般法院会按照当时的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实际需求等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但是,丁先生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不够充分没有认可。

有人认为,丁先生时隔多年追索抚养费,已经过诉讼时效,相当于自己放弃了抚养费,况且法院还支持精神补偿20000,判决没啥毛病。

那么,丁先生索要抚养费,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从2007年离家出走,一直没对2个女儿尽到抚养义务。

丁先生作为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一直承担抚养责任,这种抚养义务是持续存在的,而且他也一直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所以,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虽然,丁先生在2022年提起诉讼时,两个女儿均已成年,但王某多年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并没改变。

丁先生作为监护人,有权代表女儿主张抚养费,该权利并不能因女儿成年而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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