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湖北武汉,男子花了33元在市场买鱼,因不让鱼贩进行宰杀,没想到把鱼贩惹毛,鱼贩不仅对男子进行辱骂,争执期间还抢夺男子的手机,并用秤砣砸伤了男子的脚。报警后,鱼贩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被处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200元。(来源:红星新闻)
据红星新闻4月25日讯,男子陈某路过海鲜市场时,在一鱼贩的摊位前挑选了一条鱼,经过称重后,陈某给了鱼贩33元。
鱼贩接过钱后,转身就要对陈某买的鱼进行宰杀,却遭到了陈某的拒绝。
陈某表示,自己回家处理就行,不需要进行宰杀。没想到鱼贩却不乐意了。
鱼贩称:如果不让宰杀为什么不提前说?哪有买鱼不杀的道理?买鱼不让杀就是闹事!
陈某本来也没有其他的意思,没想到鱼贩却如此激动,陈某怀疑鱼贩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遂与其进行争吵。
争吵期间,鱼贩一把抢过陈某的手机,直接摔到了地上,并使用秤砣将陈某的脚砸伤。
陈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鱼贩带走,有关部门也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陈某有权选择宰不宰杀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也就是说,陈某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鱼之后,是完全有权力选择是否进行宰杀,鱼贩无权进行干涉。
第二,鱼贩的行为构成强买强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本案中,鱼贩执意对陈某购买的鱼进行宰杀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鱼贩涉嫌故意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鱼贩与陈某争执过程中,使用秤砣将陈某的脚部砸伤,其行为具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涉嫌伤害他人身体。而公安机关也以此为由,结合鱼贩的性质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对鱼贩做出了行政拘留12天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第四,鱼贩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鱼贩对陈某的手机进行抢夺并摔在地上,其行为存在损毁他人财物的故意。公安机关也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鱼贩进行处罚,同时鱼贩也应该对陈某进行赔偿。
目前该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相信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都会遇到过购买鱼类产品,鱼贩会主动进行加工的情况。虽然这一行为给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是否进行宰杀也是消费者的权利。
对此你怎么认为?
最高溫度穿搖褲
杀鱼开膛破肚后,🐟的斤两就 死无对证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