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在超市购买71元鸡爪,食用后腹泻呕吐半月,就医竟查出6项病症!男子向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3-30 23:46:45

云南,一男子在超市购买71元鸡爪,食用后腹泻呕吐半月,就医竟查出6项病症!男子向超市索要退一赔十,商家却矢口否认:“你证据不足!”无奈,男子将商家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调查发现:零食已过期27天,系统记录锁定关键证据,最终判赔1650元!过期食品维权“教科书式”胜诉,商家沉默交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4年3月7日晚,消费者李文(化名)在某超市购买了"脆弹凤爪"等零食。根据超市系统记录,李文购买的"散称咚咚鹌鹑蛋香菇"单价为59.8元/千克,共计1.196千克,合计71.5元。   当晚食用后,李文即出现胸骨后灼痛、水样便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次日自行购买药物未缓解。   直至3月21日(两周后),因症状持续加重,李文前往寻甸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胃食管反流、幽门螺杆菌感染等六项病症,累计产生医疗费579.29元。   关键转折出现在3月23日,李文发现所购"脆弹凤爪"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已过期27天。   李文随即通过12315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次日现场核查时,涉事批次食品已下架,但超市未能当场提供进货凭证。   调解未果后,李文以"销售过期食品致人身损害"为由起诉,主张退赔1071.5元及医疗、误工等损失24579.28元。   原告李文主张:   一则,李文持有过期食品实物及部分支付凭证;   二则,李文食用后出现急性胃肠症状,医疗记录与消费时间存在连续性;   三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退一赔十"及人身损害赔偿   被告超市方则全盘否认:   一则质疑71.5元消费记录真实性(仅认可14.6元扫码支付凭证);   二则指出李文就诊延迟15天,期间可能摄入其他致病食物;   三则强调医疗诊断的胃食管反流属慢性病,与即食食品无直接关联。   庭审中,法院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消费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主张71.5元过期食品购买事实,被告质疑支付凭证金额不符且无购物小票。二是,损害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病症属慢性病,与过期食品无直接关联,且就诊存在重大时间差。三是,赔偿范围合理性。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1、消费关系成立的认定逻辑与证据推演   本案中,被告以“扫码支付14.6元”与诉请金额71.5元不符为由否认交易关系,试图通过“证据金额矛盾”瓦解原告李文主张。但法院突破形式化审查,从证据链完整性和举证责任分配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方面,系统称码记录的实质证明力。原告提供的“散称咚咚鹌鹑蛋香菇”称码04578对应单价59.8元/千克及1.196千克的重量,合计71.5元,这一数据直接来源于被告超市的销售系统。   法院认为,系统生成的称码记录具有客观性,其反映的单价、重量及总价构成完整的交易要素,与原告主张的购买行为形成逻辑闭环。   被告虽辩称“14.6元扫码支付”与71.5元矛盾,但未解释系统称码记录的来源,亦未提交其他支付凭证(如现金支付部分的收银记录),其抗辩仅停留在“金额不符”的表面质疑,未触及交易实质。   另一方面,经营者举证义务的履行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消费者已初步举证购买事实的,经营者主张不构成消费关系的,应提供相反证据。   本案中,被告作为大型商超,本应具备完整监控系统和交易记录保存能力,但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及诉讼阶段,始终未能提供事发时段的监控视频或完整支付记录。这种“证据缺位”客观上形成举证妨碍。   2、损害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与医学抗辩破解   被告以“就诊延迟15天”“胃食管反流属慢性病”为由否定因果关系,试图切断过期食品与损害后果的关联。   法院则运用经验法则+医学逻辑反推完成因果关系认定:   一方面,原告于食用当晚出现急性胃肠症状(水样便、呕吐等),与过期食品引发的细菌性食物中毒病理特征高度吻合。法院注意到,医疗记录中“因饮食不慎后出现”的主诉描述,实质将损害源头指向涉案食品,而被告未能提供原告在15天内摄入其他可疑食物的证据。   另一方面,慢性病诊断的排除性论证。被告强调原告确诊“胃食管反流”系慢性病,但忽略两个关键事实:急性症状与慢性病的并存可能:原告的腹泻、呕吐属于急性胃肠道反应,而胃食管反流诊断可能系长期饮食不当的累积结果,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过期食品引发的急性症状完全可能诱发或加重既有慢性疾病。   最终,法院支持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即71.5元退款及1000元,以及医疗费579.29元,其他均未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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