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婚后和闺蜜关系依然很好,经常约在一起吃饭,并分享她和丈夫的事情。谁曾想到,丈夫竟然背着她,偷偷和闺蜜好上,并在两年时间内,给闺蜜转了几十笔"1314""5200"等款项。女子发现后,怒火中烧,将闺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全额返还,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农历5月27日这天,王女士收到丈夫转账的“527”元,钱不多,但王女士心里暖暖的,觉得丈夫是在意她的。 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虽然有一些小矛盾,但都不是过不去的坎。对家庭,王女士是尽心尽力,对丈夫,王女士也算关怀备至。 在王女士看来,她绝对属于贤妻良母,丈夫娶到她,家里是烧了高香的。 后来,王女士偶然翻看丈夫的手机,看到丈夫和闺蜜的聊天记录,大吃一惊。 原来,早在两年前,丈夫就偷偷和她闺蜜在一起,农历5月27日("我爱妻")这天,丈夫除了给她发了527元外,同时还给闺蜜发了527元。 王女士顿时像是吃了苍蝇一样难受。 王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最信任的闺蜜竟然会和自己的丈夫是这种关系。 越翻下去,王女士越吃惊,除了527元外,丈夫还给闺蜜转了很多“1314”“5200”的金额。 两年转账,加起来将近8万元。 王女士带着满心的疑惑和愤怒,找到了闺蜜。 面对王女士的质问,闺蜜低下了头,承认了她和张某之间的关系。也哽咽着说:“我真的很后悔,但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王女士不再相信闺蜜的眼泪,她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她要让闺蜜和丈夫付出代价。 1、这种官司,王女士肯定胜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张某私自将财物赠与王女士闺蜜,这种赠与行为,一是侵犯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二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又一次强调了这个问题。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2、这类诉讼,不用担心法律是否会支持,只需要担心证据够不够。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女士作为原告,需要提供丈夫赠与闺蜜财产的证据,比如转账的记录以及银行的流水等,这些能够表明财产是从夫妻共同财产流转到闺蜜那里的。 除此之外,王女士还要提供丈夫和闺蜜的往来情况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以及财产转移的行为。 如果买了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还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闺蜜返还夫妻共同财产79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