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花2600万弄了个建材厂帮助当地百姓脱贫。可没想到,在经营多年后,相关部门竟认定工厂非法占用了集体土地,以及工厂建设未得到审批,属于违建,要求拆除。法院最终裁定,不能强制拆除,男子可以补办手续。但副区长却表示:该工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所占土地的性质也已经变更为采矿用地,且存在一地两租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拆除。
(来源:河南商报)
据悉,刘先生的厂建立在鸡冠山村,该村地处偏远,经济薄弱,村民们大多靠天吃饭。
2018年,刘先生带着2600万元,并抱着让鸡冠山村脱贫的决心,通过招商引资进入该村办厂。
2019年7月,工厂建设完毕,并获得了环评报告,建厂是符合标准的。之后,刘先生每年缴纳6万元的租金给当地村委,还聘用了当地村民。
然而在2025年3月18日凌晨4点多,一波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带着铲车和大型设备,气势汹汹地准备强拆工厂。
这些工作人员先将厂里的监控设备和变压器电线全部拆除,然后准备将挖掘机开进厂区,但遭到了工厂员工的拼命阻拦。
后经了解,这场强拆行为并非毫无征兆。早在2月27日,乡政府就给公司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决定书显示,刘先生的工厂因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故应当予以退还,同时给予罚款处罚。
刘先生对此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结果还没出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来强拆了。
当地副区长明确表示,复议程序并不会影响执行,所以强拆没有问题。
这个回复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副区长说得并没有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对此,刘先生满心委屈,他觉得自己一直在努力补办手续,可屡次遭到拒绝。
此外,在2025年3月初,公司在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时,却被告知工厂所占土地的性质变成了采矿用地,归旁边矿业公司所有。
刘先生在当地孤立无援,不知该如何是好。
不过,法院支持了刘先生,法院认为:
1、乡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并未提及刘先生的厂对村集体土进行了破坏性利用。
2、刘先生与村集体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按时支付了租金,并陆续投入了2600万的资金,招聘的也是当地村民,这属于合理利用资源。
3、虽然刘先生未去办理相关手续,但这些手续都可以补办,如果一味地将违建拆除,不仅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不符合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
因此,法院要求乡政府不得强行拆除刘先生的工厂。
可是法院只是说不得强拆,并没有说不能拆,毕竟刘先生的违建事实存在。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刘先生被认定违建的部分一般是没有补偿的,拆了也就拆了。不仅如此,刘先生还将面临巨额罚款处罚。
那如果让刘先生搬迁,这个补偿该由谁来承担呢?
对于一地两租的行为,应该从源头追究。
当初村委会将土地租给刘先生建厂,可后来村委又将土地租给了矿业公司,这就是一地两租。
既然如此,村委会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村委会应当返还一部分租金,并且赔偿刘先生搬迁的损失。
至于矿业公司之所以能占地,主要是土地的性质变更了,属于采矿用地,而自然资源是不能浪费的,所以刘先生的工厂是必须撤出的。
对此,有网友表示:全文就一个中心思想,刘先生的扶贫项目所占地被隔壁的矿业公司看中了,所以土地性质变成了采矿用地!!
还有网友表示:招商引资的时候吹得天花乱坠,可人家来投资了,却各种刁难,这种地方穷不是没有原因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