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酒后认错了人,与另一名男子发生争吵,结果遭到了对方的殴打,期间,男子并没有还手。等男子的前妻赶来时,见对方准备骑电动车离开,前妻遂上前阻拦,男子也追上去一个飞踹将对方踹倒,结果导致对方右腿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是互殴,对男子与前妻分别做出行政拘留15天、10天的处罚,并移交至检方。检方认为,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对男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岂料打人者不服,将男子与前妻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张某与陈某离婚之后,经常借酒浇愁。2年前的一天,张某喝酒后,回家的路上认错了人,与男子刘某发生了口角开。
刘某对张某毫不客气,先是骂了张某两句,随即开始殴打张某。全程张某没有还手,仅给陈某打去了电话。
等陈某来到现场之后,见刘某正准备骑上电动车离开,陈某立刻上前进行阻拦。刘某根本没有将陈某放在眼里,还是执意要离开。
张某在此时也从地上爬起来,追上刘某就是一个飞踹,结果导致刘某右腿受伤,后经鉴定为右侧腓骨下段、后踝、内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一级。
民警经过对双方的询问以及对现场的调查认定张某、陈某与刘某是互殴。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对张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对陈某做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另查明刘某已经构成轻伤一级,遂将张某、陈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移交至检方。
检方审查时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法对张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刘某知道后不服,一纸诉状将张某、陈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责任认定该如火热划分。
法院审理时查明,在张某与刘某发生冲突时,刘某造成张某身体多处擦伤,而张某一直没有还手。陈某来到现场之后,张某踹了刘某并导致刘某右腿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案中,刘某殴打张某与后续自己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而张某与陈某不能冷静的解决问题,自身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刘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张某与陈某承担60%的责任。
宣判后张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