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在楼道里养鸡、堆满废品,邻居苦不堪言,多次劝说无果后,投诉到物业,大

重瓦下庆 2025-04-08 09:28:45

北京,一大妈在楼道里养鸡、堆满废品,邻居苦不堪言,多次劝说无果后,投诉到物业,大妈得知后怒不可遏,拎起一桶尿就往邻居门口泼,邻居报警处理,面对警察,大妈扬言: 就这孙子专门投诉我,没别人,我70岁的人了,我怕谁?网友: 70岁不是法律护身符,该判刑照样判。

2025年4月6日,光明网报道,家住北京昌平区的陈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苦恼的事。

陈先生说,他的邻居住着一位70来岁的大妈,她平时喜欢捡废品,楼道里常常堆满了废品。

废品传出的那味相当难闻,甚至,大妈还在露台养鸡,每次经过各种臭味,扑鼻而来,十分让人厌恶。

陈先生说,先抛开卫生问题不说,一堆东西堆在楼道里,还可能会引发火灾,大妈这是不顾大家的安危啊。

陈先生多次劝大妈,可她依然我行我素,把楼道当成自己家。

陈先生很无奈,只好投诉到物业,但是,物业过来劝说后,大妈的行为依然没有所收敛。

之后,又有业主到物业投诉大妈,大妈三番五次被投诉,气愤不已,她觉得这一切都因陈先生而起,她觉得所有的投诉都是陈先生一个人所为。

大妈越想越气,决定治一治陈先生,让他尝点苦头,看他以后还敢不敢投诉自己。

于是,在3月份的一天,大妈拎着一桶事先准备好的尿液,来到陈先生家门口。

她看到陈先生就破口大骂,骂陈先生多管闲事,边骂还边用手指着他,两人因此还发生了肢体冲突。

陈先生很苦恼,楼道和露台是公共区域,公共区域的卫生和安全,大家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他这可不是多管闲事。

大妈见自己说不过,骂不赢,一气之下提起那一桶尿就往陈先生家门口泼。

瞬间,一股尿骚味充满整个楼道,陈先生捂着鼻子赶紧躲闪。

大妈以为,给陈先生一个下马威后,他以后不会投诉自己了。

没想到,不久后,警察来了,原来,陈先生忍无可忍直接报警处理。

警察来到现场,大妈依然怒火中烧,她指着陈先生,你抽一个试试。

接着,她又告诉警察: 我跟你说,就这孙子,没人投诉我,全都是他投诉我。

警察劝大妈,冷静,不要说脏话,可大妈哪里听得进去,她吼道: 我怕谁啊,我怕什么啊,我都70岁的人了,我怕他啊?

警察问大妈,你刚刚是不是往他家门口泼东西,泼了什么东西?

大妈理直气壮地说,对,是我刚泼的,往他家门口泼了一桶尿。

警察说,你这么干不合适,你这么做是不对。

在警察的劝说下,大妈终于慢慢冷静下来。

她坐下后,有些气愤地对警察说,我家里有个病人,需要常年吃药,要不就住院,开销很大,我自己没事捡点废品补贴家用,可这孙子没事老投诉我。

有人就把整件事拍下来,做成视频。

这个视频发出来后,有朋友就说了: 不要拿年龄和性别说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該判的判!要公平,才能有个和谐社会。

还有的朋友表示: 本人71岁,70岁不是法律护身符,年龄大社会阅历深,更应该遵纪守法,违反法律应该严惩重罚。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

大妈在楼道堆满废品、露台养鸡,严重影响了邻居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区域的安全,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大妈的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邻居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另外,大妈往陈先生家门口泼尿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 往邻居家门口泼尿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往邻居家门口泼尿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

大妈说,我70岁了,我怕谁?那么70岁是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 70岁以上的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虽然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但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

虽然70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行政拘留,但其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行为构成犯罪,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任何人(包括70岁以上的老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虽然法律对老年人给予了一定的特殊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老年人的行为仍然需要遵守法律,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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