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丈夫发现妻子出轨同镇男子,持刀将该男子杀害,又将妻子砍成重伤后潜逃30多年,居无定所。当警方在一处工地的廉租房找到这位丈夫时,他并没有害怕,反而感觉得到了解脱,称这30多年颠沛流离,不敢暴露身份,只能打零工艰难度日。网友:都过去30多年了,难道没有过时效吗?
(来源:海报新闻)
当年26岁的男子李某与妻子结婚后,夫妻间的感情一直不怎么好,经常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而每次争吵后,妻子要么回娘家,要么就不回家。
后来李某从邻居那听说妻子与同镇男子王某关系暧昧,这让李某感到十分生气,他认为妻子就是出轨了。
事发当晚,李某独自喝完酒后,无意间发现了妻子与王某举止亲密,顿时怒火中烧,他找来一把刀冲向王某,对其身体连捅多刀。
李某的妻子拼命阻拦,但奈何力气没有李某大,被李某三两下就放倒在地上。
在捅死王某后,李某也没打算放过妻子,持刀对着妻子猛砍,后因为动静太大被邻居发现,李某才不得不放手逃离现场。经诊断,王某死于李某的刀下,而妻子被李某重伤。
李某在离开王某家后,便开始了逃亡生涯,这一逃就是30多年。
在这30年里,李某就像一只惊弓鸟,不敢在一个地方久留,更不敢与家人联系。每到一处都小心翼翼地隐藏身份,生怕被人发现。
为了生存,他只能打一些零工,过着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的生活。夜晚还时常做噩梦,有时候会梦到自己被抓了。
因此,李某经常用酒精来麻痹自己,但内心的恐惧却如影随形,始终无法摆脱。
在逃亡的日子里,李某偶然捡到了一张甘肃籍王某某的身份证,他从此便以王某某自居。然而他那一口浓重的四川口音,却成了怎么也抹不掉的“标签”。
今年1月份,乌鲁木齐钻石城派出所的民警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名可疑人员。这个人的相貌特征与通缉犯李某极为相似。
民警们迅速展开了调查,并与四川警方取得联系,经过联合研判,最终确定了李某的身份。
随后,民警们在一处工地廉租房内,将正在睡觉的李某抓获。
李某到案后,一边流泪一边供述自己的罪行,似乎在发泄着这30年的委屈。
很多人认为,李某就算构成犯罪,也情有可原,应当减轻处罚。
还有人认为,这都过去30多年了,为何还能立案抓人,最高追诉时效不是20年吗?这到底适用当年的法律,还是如今的法律?
首先,
对于李某的遭遇,我们深感同情,但他明明有更好的方法来处理此事,却选择了一个极为极端的方式,那么李某接受法律的制裁,一点也不冤。
从李某杀害王某的行为以及重伤妻子的行为来看,故意杀人罪是跑不了的,至于他对妻子到底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中细节。
一般来说,如果李某主观上有致妻子死亡的目的,只是因为外界因素导致其未能成功,那么这个一般是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处理。
但如果李某只是气愤妻子的出轨行为,并没有杀害她的主观故意,那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理。
因此,李某的罪名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不过,不管构成哪一种罪名,李某都将面临死刑或者死缓。
其次,
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30年,一般来说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
但是注意: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只要最高检同意追诉,那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第88条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当年如果警方已经对李某杀害王某和重伤妻子的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那即便过去了30年,仍随时可以对李某进行追诉。
只有当年警方不知道李某杀了王某,也没有立案调查的,过了20年才能适用不再追诉的条件。
很显然,李某的情况并不符合不再追诉的条件。
再次,
李某在30多年前杀人,如果按照那时候的规定来处罚,李某必死无疑。
但是《刑法》中有一个从旧兼从轻原则,意思是定罪量刑要适用实施犯罪时的法律法规,但如果新的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那就可以适用新的法律法规。
按照现阶段的相关指导意见来看,对于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要与危害社会类的杀人案件做出区分,然后要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害人有过错的,要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因此,李某还是有希望可以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最后,在那个年代,出轨是不会有好下场的,会遭到街坊邻居们抨击的,李某本来占尽了先机,完全可以和离处理,却因为一时的冲动,将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了犯罪嫌疑人,真的是太冲动了。
最后,作为已婚人士,我们应当要尊重夫妻关系。如果真的不爱了,那离婚也是很简单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