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周先生遭遇了一件糟心事,让他很是郁闷。事情还得从他和好友在酒楼的一次聚餐说起。 据百姓关注 3 月 30 日报道,周先生回忆起当晚,他和朋友们在酒楼里喝酒聚餐,一直到凌晨 2 点多,大家才散场。当时,他酒意上头,实在无法开车,就决定先在旁边的宾馆休息,等酒醒了再走。因为困得厉害,他把车钥匙交给弟弟,让弟弟转交给酒楼值班保安保管。 保安拿到钥匙后,看起来挺负责,在群里发了通知,告知大家这是哪个包房客人的钥匙,先放在这儿,白天再来取。周先生心想有保安保管,应该不会有问题,就安心在宾馆睡了一觉。 可第二天,当他来到酒楼,打开车门准备回家时,却发现车里价值约 30000 元的东西不翼而飞了!4 瓶茅台、10 条烟,还有 12000 元现金,全没了踪影。周先生脸色瞬间变得煞白,他意识到遭贼了,赶紧让酒楼工作人员帮忙调监控。 监控显示,弟弟停好车离开后,大概凌晨 2 点十几分,有两个人骑着单车鬼鬼祟祟地来到他的车附近。周先生认定就是这两人偷的,马上报了警。但民警到场后却发现,车没有任何被暴力破坏的痕迹,连划痕都没有。周先生坚称肯定是小偷用了特殊工具,否则东西怎么会丢呢? 事发后,周先生找到酒楼,认为酒楼有连带责任,毕竟他把钥匙交给了保安。可酒楼工作人员却觉得自己冤枉,他们表示会配合调查,但这事跟他们没关系。工作人员说,周先生停车的地方在酒楼门口空地,不是酒楼停车场,也没规划停车位,而且酒楼没收停车费,不可能 24 小时盯着。并且,周先生当时没说车停哪,也没交代车里有贵重物品要重点看管,只是交了钥匙而已。 周先生对此很不满,觉得酒楼在推卸责任。酒楼方则称无奈,如果要赔偿只能走正常手续,周先生要起诉也可以,他们愿意配合但不会轻易担责。 酒楼方到底该不该为这件事负责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先生把车钥匙交给酒楼保安,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没约定保管场所和方法,但保安接受钥匙并发布通知,表明愿意承担保管责任。酒楼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的安全。可有人可能会觉得,酒楼没收钱,责任应该轻些。但实际上,即使是无偿保管,根据《民法典》第 897 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不担责。也就是说,酒楼保安若因重大过失导致车内物品被盗,如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及时制止盗窃等,酒楼仍要担责。 再从《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有人可能会想,要是小偷太狡猾,酒楼也没办法呀。但如果酒楼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了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没安排保安巡逻,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制止盗窃行为,那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综合酒楼方在此案中并非完全无责。周先生现在只能寄希望于民警早日破案找回失物,同时也在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 30000 元对他来说是笔不小的损失。
在贵州,周先生遭遇了一件糟心事,让他很是郁闷。事情还得从他和好友在酒楼的一次聚餐
上官涛来说事呀
2025-04-01 1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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