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塌了!湖南株洲,男子得知养了23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后经司法鉴定证实。事

小记聊社会 2025-04-01 17:51:36

天塌了!湖南株洲,男子得知养了23年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后经司法鉴定证实。事后,男子认为妻子与第三者构成欺诈性抚养,遂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请求两人共同赔偿儿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共计1154347.6元,另赔偿精神损害100000元。可妻子却辩称, 并非刻意隐瞒,是受到了第三者的胁迫,婚后一直努力的经营家庭,已经尽到了妻子的义务,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范某甲与许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儿子范某乙。

范某在与许某登记结婚之前,知道许某曾有一个男友刘某,不过见许某婚后一直努力的经营家庭,对自己也嘘寒问暖,范某甲对此也不在意了。

从此以后,范某甲一心的扑在工作上,对于范某乙付出了全部的心血。直到范某乙结婚时,范某甲对范某乙皆是倾心付出。

岂料,在一年前,范某甲突然间意识到,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可能并非自己亲生,遂委托某司法鉴定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之间并不存在生物学的关系。

范某甲又对刘某与范某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某才是范某乙的亲生父亲。

得知真相的范某甲。认为时许某与刘某联合起来欺骗自己,构成欺诈性抚养,遂将刘某、许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共计1154347.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欺诈性抚养,是指误将非亲生子女当作亲生子女进行抚养,因此产生的侵权纠纷。

范某甲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中,许某在许某与范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儿子范某乙,在范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范某乙直至结婚,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性抚养。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范某甲不具有抚养、教育非其亲生儿子的法定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教育费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其要求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刘某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欺诈性抚养的产生,过错完全在于许某、刘某,许某、刘某应当给予范某甲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全面情况,依法酌定许某、刘某共同赔偿范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为宜,另归抚养费、教育费等400000元。

宣判后,刘某、许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许某辩称,当时系受到了刘某的胁迫,并非故意隐瞒事实。且在婚后,许某尽心尽力的经营家庭,已经尽到了妻子、母亲的责任。

第二,刘某辩称,范某甲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过高。

第三,父母对成年且高中毕业的子女无抚养义务,故刘某无需承担范某乙在大学期间的费用。

第四,范某甲为范某乙举行婚礼的支出也是对范某乙的赠与,应由范某乙返还,与刘某无关。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范某甲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确定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妥当。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范某甲提供的亲子鉴定、各项支出费用明细等证据,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法院认为,因为许某与刘某的过错,导致范某甲在受到欺骗的时候,倾注大量的情感和精力抚育培养了非亲生儿子范某乙二十五年,侵害了范某甲的名誉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这种伤害于法于理应予赔偿。故一审酌定的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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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AK74

AK74

26
2025-04-01 21:47

判轻了。人力成本,精神成本没有赔

寻宝全世界-小说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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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5-04-02 11:23

一把刀

小记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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