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军嫂都敢碰!”河北邯郸,男子不顾同事的提醒,撩拨身为军嫂的女下属并与

闻花听叶 2025-04-01 18:24:26

“胆子真大,军嫂都敢碰!”河北邯郸,男子不顾同事的提醒,撩拨身为军嫂的女下属并与对方发生关系,随后更是直接租了个房子与对方同居在一起。结果好景不长,不到1年便被对方的婆婆发现转告给对方的丈夫。对方丈夫一怒之下报警。男子最终领刑1年6个月。(来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18年下半年,女子何某与现役军官关某结识后,互生好感。 2020年11月,何某与关某二人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结婚。婚后不久,关某返回部队,何某则搬到关某父母家中居住。 2022年9月,何某入职一酒店时,因与酒店的运营总监段某在一个办公室里与段某结识。 两人结识后,段某主动添加了何某的联系方式,时不时地找何某聊天、请何某吃饭,以增加好感。 当年12月份,由于正值口罩严重的时期,何某又恰巧感染疾病。段某不仅让何某安心住在酒店里,还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每天给何某送吃的、水和药,陪着何某聊天,最终成功赢得了何某的芳心。随后,两人便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外出旅游。 其他同事看到两人走得比较近,便好心提醒段某,何某是军婚,但是段某却揣着糊涂装明白,反问同事“何某是军婚吗”。 次年1月初,何某的丈夫关某从部队回家,何某跟段某说“我老公从部队回来了,以后就别再联系了。”段某说知道了。 十余天后,等何某的丈夫关某回部队后,段某又与何某聊天,时不时地请何某吃饭,并于当年2、3月份,与何某发生了关系。 两人发生关系后,互相觉得关系更近了,紧接着又在酒店、段某租住的地方、段某的车上,发生了十几次关系。 当年,4月底,段某更是让何某直接在外租了一间房子,得知何某的公婆均不在家,让何某与自己同居在一起。 当年,9月底,何某的公婆回家,发现何某的手机一直在响,便打开查看,结果发现何某的手机里全是与异性的暧昧信息。 意识到儿媳出轨,何某的婆婆当即将聊天记录截图发到自己手机上并将这一情况告诉给何某的丈夫关某。 何某的丈夫关某于是连忙向部队,请假赶回家中,质问何某。 何某起初并不愿意说,但禁不住关某的再三询问,最终交代了与段某之间的种种。 破坏他人家庭,一般情况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军人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的重要力量,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不仅损害军人切身利益,而且还不利于军队稳定。 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第259条更是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某难以释怀,认为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于是便报了警。 随后,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选择认罪认罚。 然而,案件开庭时,段某又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何某是军婚,没有和何某同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具体到本案,由于段某庭前的供述以及何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何某的交易记录等能够证明段某在知道何某是军婚的情况下,仍与何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同居等事实,段某对于翻供行为又没有合理解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并没有采纳段某的辩解,最终判决段某构成破坏军婚罪,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段某不服又提起上诉。除了坚称不知道何某是军婚,没有和何某同居,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外,还表示自己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原判量刑过错。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当庭翻供不构成自首,也不构成认罪认罚,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据悉,关某没有原谅段某,同样也没有原谅何某,同时提起了离婚诉讼。 何某的行为同样令人不齿。 虽然作为军嫂不属于破坏军婚罪的打击对象,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没有与段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也不构成重婚罪。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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