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三级公安(厅)局长是否配发手枪,需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实际需求来确定,而不能以兼任政府副职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配枪的范围和条件主要考虑工作性质和实际需要,而不是单纯依据职务级别。 公安(厅)局长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虽然职务较高,但他们的工作重点更多是行政管理、决策指挥等,并不直接参与一线的执法和抓捕行动。因此,通常情况下,公安(厅)局长不会像一线执法的刑警、特警等那样随身配发手枪。不过,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特定任务或面临特殊安全威胁时,经严格审批,也可以临时配备枪支。 1986年公安部曾发布《关于严格党政干部枪支佩带问题的通知》,对党政领导干部佩带枪支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收回了不应配发的枪支。这也表明,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兼任政府副职的公安(厅)局长)配枪的情况,国家一直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图片来自网络
省市县三级公安(厅)局长是否配发手枪,需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实际需求来确定,而不能
回忆只剩悲凉
2025-04-02 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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