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蛋糕店干了3年。有天店长让她去另一家门店支援几天,女子回了个“我不去”。之后,女子发现工时从每月202小时调成166小时,工资从5000元降到3000多。她感觉被针对了,找记者哭诉,说派遣公司骂她情商低,想让她换工作,店长也不调解 。 (来源:1818黄金眼) 陈女士在一家蛋糕店工作了3年。有一回,店长安排了调遣任务,她没听从。 2025年2月的时候,店长跟陈女士说,让她去别的门店支援几天 。 陈女士有点犹豫要不要去,路程太远了,她那辆电动车用了好几年,电池不太行了。 要是为了这几天专门换辆车,实在划不来。本来工资就不高,能省一点是一点。 陈女士在微信上跟店长说:“我和老公商量了,确实远,我去不了,赶上早高峰,40分钟都不一定能到那边。” 店长回复她:“那就辛苦你在他们招到人之前去支援下那家店。你那边近,店里人多,后面排班只能满足166个工时,没法像以前排满了。” 而陈女士仅回三个字:我不去。 店长说,以后休息时间多了,每天排4小时班很正常。 陈女士回得干脆,但没说明缘由,可能让对方有点下不来台。好在店长打了个圆场,说之后可以调调班。 陈女士一口回绝后,排班表上她的工时立刻缩了水。 这工作挣的是计时钱,班次一砍,到手的薪水自然跟着掉。 陈女士原先每月工作202小时,时薪最低14.5元,加上补贴,扣除保险后,月收入接近5000元。 但调整后,2月份她的工时减到166小时,每月只能拿3000多元了。 收入突然减少,陈女士觉得压力很大,便去找店长商量:要么大家轮班去,要么她去那家分店,但希望店里能补贴地铁费。 店长拒绝了她的提议。 可没过多久,陈女士发现店长自己带着两个员工去支援那家店了,不仅算工作时间,连地铁费也全给报销。 陈女士心里不太舒服。她提到,之前跟店长商量过报销地铁费的事,结果店长后来用的正是她提议的方案。 陈女士琢磨着店长可能还在气头上,便先按捺住性子,等她火气消了再说。 转眼到了三月,她找到店长,试探着问:“工时能调回来,和大家一样吗?” 店长头也不抬:“看公司安排,不可能都一样。” 陈女士心里憋屈,跟店长再次商量。当初她提过家里有难处,可店长找她时,压根没提路上算工时、报销车费这茬。 店长直接回应:“你不同意,我就换方案了,不是等你们商量的,过时不候。排班只是通知。” 最后,店长让陈女士按三月排班正常上班。 陈女士看到三月份的排班表出来了,发现自己的班次,还是和别人不同,全是半天班。 她直接问店长:“为什么只有我上半天班?别人怎么没有?” 店长回答:“别人也有半天班。再说,排班不需要你们同意。” 两人争执了一会儿,但最终排班表还是没变。 随后,陈女士向督导和经理投诉了这件事,但最终没有下文。 后来她找到人力资源部门,没想到对方反而说她“不会做人”。陈女士一听,眼泪当场就下来了。 陈女士联系记者求助,又找上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回复:这事儿归甲方管,他们协调不了。 店长因为陈女士不肯调店就改她的排班,这么做合适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修改,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店长因陈女士不愿调店支援,便擅自减少她的工作时间,导致她的收入大幅下降。 如果店长未提前告知陈女士调整安排,或未说明合理原因,导致她工资受损,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 店长必须确保工时调整合法合规,维护员工正当权益。 陈女士质疑,店长既未通知调店安排,也未将通勤时间计入工时,更未报销地铁费用,怀疑自己遭到区别对待。 《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陈女士拒绝调岗后,曾提出报销地铁费用的方案,但店长并未采纳,反而给予其他同事路程算工时+地铁费报销的待遇。这一做法,可能存在对陈女士的“差别对待”。 若店长“刻意不告知”陈女士其他分店调岗可享工时补贴及路费报销,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 但店长辩称,排班是“按公司规定和客流情况”安排,并非针对个人。 此外,店长表示,陈女士此前从未提过报销要求,而该政策一直存在,她理应知晓。只是在店长安排他人后,陈女士才提出报销问题,而最初她仅回复“我不去”。 最终,店长拒绝与陈女士协商解决矛盾。 陈女士说,她打算再和公司商量,如果实在谈不拢,就去找有关部门反映。 网友认为,陈大姐说话太直了。按理说,想多排班的话,就算不对店长说好听话,至少也该放软态度,博点同情。可她聊天时的语气,硬邦邦的。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观点呢?
浙江杭州,女子在蛋糕店干了3年。有天店长让她去另一家门店支援几天,女子回了个“我
博仑有意思
2025-04-03 20:35:36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