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和男友因为工作变动,租了一处房子,入住时,他们发现天花板上有一处小孔,因为十分不起眼,就没多想,安心的住了下来。一天,这对情侣突发现小孔变大了,赶紧上去查看情况,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里面竟安装一个针孔型的圆形摄像头,小情侣后背发凉,震惊不已,不敢想象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被人暗中窥视着。随后,他们果断报警。随着警方的调查,真相浮出水面。
据大风车新闻4月5日报道,近日央视《焦点访谈》公布了一则发生在北京的偷拍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因为工作变动,王女士和男友寻寻觅觅,最终在丰台租下了一处房子。
房子有些年头,墙壁上的白漆微微泛黄,楼道里的灯光也总是昏昏暗暗。
不过,屋内布置还算温馨,住起来也舒适,两人便安心住了下来。
入住时,王女士就瞧见床铺正上方的天花板上有个极小的圆形小孔,因为实在太不起眼,她也就没放在心上。
日子如往常一样平静地过着,直到2024年7月的一天,王女士和男友在家休息。
她百无聊赖地躺在床上发呆,突然感觉头顶有什么地方不太对劲。
仔细一瞧,那个原本小小的圆形小孔,竟然变大了!王女士心里“咯噔”一下,一股不安的感觉涌上心头。
她赶紧叫上男友,两人搬来梯子,小心翼翼地凑近查看。
这一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小孔里藏着一个针孔型的圆形摄像头,正地对着他们的铺。
“这是什么?怎么会有摄像头?”王女士声音颤抖,满心惊恐。
两人瞬间毛骨悚然,只觉得背后发凉,原本熟悉的房间此刻充满了未知的恐惧。
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生活竟在不知不觉中被人暗中窥视。随后,他们立刻选择报警。
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偷拍者竟是房东张某。
警方通过查看摄像头里的记录,还原了那令人不寒而栗的一幕:2024年6月的一天,张某拿着备用钥匙,轻手轻脚地打开房门,像个幽灵般潜入屋内。
他熟练地爬上梯子,将准备好的摄像头隐秘地安装在了卧室天花板里,一切都被这个摄像头完整地记录了下来。
之后,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2024年10月15日,丰台法院的法庭上,张某站在被告席上。
他低垂着头,不敢直视他人的目光。
据他供述,自从王女士和其男友承租房子后,他心里就莫名生出了窥探他人隐私的邪念。
于是,他在网上购买了摄像头,趁王女士和男友外出时,用备用钥匙偷偷潜入房间,实施了这一令人不齿的行为。
张某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和男友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王女士和男友有隐私权,张某不经他们允许,偷偷潜入其房间安装摄像头,侵犯了王女士和男友的隐私权,即使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仅从治安管理角度出发,也应受到拘留和罚款等处罚。
2、等待张某的不仅是行政处罚,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张某未经租客许可,私自潜入房间安装摄像头,侵犯了王女士和男友隐私权与安宁权。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张某以窥探隐私为目的,凭借备用钥匙私自闯入租客居住的房屋,其行为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已然构成刑事犯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案发后,张某的家属主动对王女士和男友进行了赔偿,争取他们的谅解。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明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酌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