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男子共计支付30多万元后相亲结婚,可刚结婚不久,男子就发现妻子患先天性双子宫加单侧肾缺失并带其到医院治病,但妻子却不配合并搬回娘家住。结婚9个月后,二人登记离婚。离婚时男子因结婚并带妻子治病共计花费50多万元,可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一审却只判决返还4万元彩礼。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九派新闻)
2023年,时年29岁的男子罗某相亲认识25岁女子李某。同年9月,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次月,摆酒宴请双方亲朋好友。
为了结婚,罗某支付了26.8万元彩礼,支付共计6.2万元购买“三金”以及结婚时所使用的钻戒。女方嫁妆共计价值1.5万元。
罗某本以为,从此以后就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可谁料,结婚后不久,罗某就发现李某身体出现异常。到医院检查后,医院确认李某先天性双子宫加单侧肾缺失。
之后,罗某一直带李某到医院接受治疗,为此,罗某又花费了不少钱。可李某却不愿意配合治疗,并搬回娘家居住生活。
罗某曾到娘家劝说李某回家共同生活,但李某及其父母都不同意。罗某劝说无果后,于2024年6月,与李某办理离婚登记。
即二人从2023年9月登记结婚,到二人离婚仅仅隔了9个月。
罗某表示,从与李某相亲结婚到带其治病,其已经花费了50多万元,可二人才共同生活不久,且李某婚前疑似隐瞒患病,
因此,罗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0%的彩礼。但一审法院却只判决李某返还其4万元彩礼和一枚价值 1.6万元钻戒。
对于这个结果,罗某不服并提出上诉。罗某上诉时只要求返还50%-60%的彩礼。
目前,二审尚未宣判。罗某表示,一审庭审时,李某坚称其婚前不知道自己患病。
1、罗某与李某是离婚并非是撤销婚姻。
根据罗某陈述,其系与李某办理离婚后,才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80%彩礼的。
这一点是本案的关键!即如果先认定婚姻无效,那么二人就是属于未登记结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具体而言,对于没有登记结婚的,即便双方摆酒后曾共同生活,法院也会支持返还彩礼且返还比例也会比已登记结婚的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也就是说,罗某己经与李某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即一审法院只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才同意返还部分彩礼的。
这是一审法院判决的原因所在以及所对应的法律依据。
2、即便罗某先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所指的重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也就是说,由于李某的“先天性双子宫加单侧肾缺失”不属于上述3种法定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重大疾病,即便罗某起诉撤销婚姻关系,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求的。
综上,对于罗某来说,这几乎是无解题。但可以通过婚检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3、虽然李某声称不知道自己患这么严重的病,很难让人相信,但在李某坚持否认事前明知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举证规则,罗某要先提交证据反驳,否则,其关于李某婚前故意隐瞒的主张,也不会被采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是,如果罗某能够举证证明这一点,或许二审法院可能会基于李某违背诚信原则,而改判适当提高一点返还彩礼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