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在墓地祭奠亡妻时,发现墓穴上有裂缝,顺着裂缝打开墓穴,竟然是空的。男子亲自下葬的亡妻骨灰,怎么就成了空墓?男子找到墓地管理方并报了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是亡妻儿子凌晨盗走骨灰。一个在母亲重病时不管不顾,母亲火化时还能玩儿手机的儿子,为什么要来盗走骨灰呢?男子可以追责,但他却做了另一个决定,让人敬佩!
据观象视频4月11日报道,男子给亡妻上坟时,竟然发现骨灰被偷,偷骨灰的竟然还是亡妻的亲生儿子,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陈先生跟妻子认识是在十多年前,当时陈先生的妻子是离异状态,还有个儿子,但是跟前夫生活。
陈先生跟妻子结婚后,一直过着两个人的小日子,妻子的儿子也没怎么来过,所以陈先生跟妻子的儿子并没有太多交集。
直到2011年,陈先生的妻子查出患有癌症,两个人平淡的生活从此被打破,跟医院打交道的日子也越来越多。
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并没有得到上天的怜惜,其双亲先后过世,对陈先生的妻子造成了不小的打击,也影响到了陈先生妻子病情的发展。
陈先生跟妻子共同抵抗病魔11年,但还是没能够抗得过去,在2022年的时候,陈先生妻子已经无法正常自主生活,只能躺在床上由陈先生照顾。
陈先生妻子的儿子得知母亲患病,曾前来探望,但仅仅呆了2天就走了,在探望期间还得陈先生做饭伺候着,陈先生的妻子很失望。
陈先生的妻子在床上躺了半年后,最终还是走了。陈先生十分悲伤,购买了一个双穴墓,打算跟妻子合葬在一起。
在妻子火化当天,妻子的儿子虽然到场,但却在妻子被推进去后还在玩儿手机,毫不悲伤,甚至有种事不关己的态度。
陈先生怒不可遏,忍无可忍痛斥了妻子儿子:你妈在里面火化,你为什么还在玩儿手机!
妻子的儿子自然不会听陈先生的,对陈先生的话置之不理,也没有任何回应,甚至在下葬后可能都没有来祭奠过。
只有陈先生想念亡妻,每年都会看望亡妻几次。直到前不久在扫墓时,发现亡妻墓穴有裂缝,裂缝附近还有类似脚印的灰尘印记。
陈先生顺着裂缝打开了墓穴,墓穴里竟然空荡荡的。亡妻是陈先生亲自下葬的,所以墓穴里应该是有骨灰盒的,那么骨灰盒又哪去了?
陈先生赶紧报警,并且联系了墓地管理方共同调查。经过警方的调查,调取墓地的监控录像,在凌晨三四点的时候,有个人曾经来到过陈先生亡妻的墓穴这里。
而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陈先生亡妻的儿子,是他盗走了骨灰盒。因陈先生没有亡妻儿子的联系方式,所以无法问询到亡妻的骨灰被带去了哪里。
对于骨灰盒的失窃,留给陈先生的有2个选择:
1、 追究亡妻儿子的刑事责任,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可能会得到亡妻骨灰的埋葬地点。
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既然已经有证据证明是亡妻儿子盗取的骨灰,那么陈先生就可以以丈夫的名义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陈先生考虑到亡妻就这么一个儿子,他不想过多苛责亡妻儿子,也不想亡妻儿子从此人生就被毁,所以选择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骨灰在墓园失窃,墓地管理方失职,应该追究其责任。但若是追究墓地管理方的责任,墓地管理方就会追究亡妻儿子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墓穴是在墓园遭受到损坏的,骨灰也是在墓园被盗走的,墓园应该对这些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陈先生在购买双墓穴的时候跟墓园签署了合同,约定好墓园对墓地负有管理和照看的责任和义务,如今墓穴被损坏,陈先生可以追究墓园管理方的违约责任。
但若是追究墓园的责任,墓园就可以追究第三方,也就是实施盗窃骨灰行为的陈先生亡妻儿子的责任,这并不是陈先生想要看到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最后陈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放弃追究墓园的责任。而墓园也同样做出了对陈先生的补偿,退还陈先生购买墓地时花费的23848元,并补偿1880元损失。
陈先生不想要损失补偿,他只想知道亡妻下葬的位置,好让他可以时不时去看看她。
你怎么看待陈先生的遭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