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媒人介绍,17岁女子对30岁男子也算顺眼,认识半个月后订婚。女子家要求男

重瓦下庆 2025-04-12 10:49:58

贵州,经媒人介绍,17岁女子对30岁男子也算顺眼,认识半个月后订婚。女子家要求男方出128000的彩礼,男方竭尽所能地满足,女子家礼貌地返还了8000,实际收了12万彩礼。订婚后,女子就随着男子去打工了,可一段时间相处后,女子以性格不合、年龄上有代沟为由提出解除婚约。谁知彩礼退还问题还没谈拢,女子竟意外溺水身亡。女子父母失去爱女又被催要彩礼,很是愤怒,两家产生纠纷闹上法庭,结果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观象视频)

小杨家庭不富裕,父亲还身患多种疾病,所以婚姻大事就耽搁了,30岁年龄偏高了,还未娶妻生子,这成了父母的一块心病。

儿子娶不到媳妇,做父母的心永远都不踏实,老杨等打工的儿子回家过年,就到处求媒人帮儿子介绍对象。

2月初,媒人登门,帮杨某介绍了一姓龙的17岁女子,模样俊俏,年龄还比小杨小那么多,老杨高兴坏了。

龙女没嫌小杨年龄比自己大,看他也很顺眼,小杨对女孩更没的挑,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就熟络起来。

2月15日,按照当地习俗,他们举行了热闹的订婚仪式。

龙女家提出128000元彩礼要求,这个数目可不是小数,可老杨看儿子对这庄婚姻满意,全家都满意,他竭尽所能、掏出全部家当,不够再凑,也把这128000元彩礼备齐。

订婚仪式上,龙家当场就礼貌地返还了8000元还礼,也就是龙家实际收了12万彩礼。

两家人皆大欢喜,这场订婚顺利完成,一切都朝幸福的方向发展。

订婚后,龙女就随小杨一起去外地打工了。

仅相识半个月的两人,进一步发展后,龙女感觉自己对婚姻大事冲动了,她与小杨在性格上的差异如同沟壑,年龄上的差距也仿佛横亘着一条难以跨越的河。

她觉得小杨不是她可伴终生的人,她不想委屈自己,思量再三还是提出分手解除婚约。

既然龙女不干了,小杨觉得强扭的瓜不甜,同意分手,为彩礼他家可拿出了全部家当,分手可以,但彩礼必须归还。

双方还未对彩礼返还事宜协商一致时,命运无情地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一次意外,龙女不慎溺水身亡,生命永远定格在了那一刻。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两个家庭都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

对于杨家来说,为付彩礼,已耗尽全部积蓄,杨父亲又身患多种疾病,需要治疗费用,这人财两空,他们也无比心痛!

无奈之下,杨家向龙家再次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可对于龙父母而言,刚经历丧女之痛,他们心仿佛被撕裂成千万片,正痛彻心扉,此时听到杨家让返还彩礼,心里自然是万分抵触。

杨家几次上门讨要无果,争吵得不可开交,协商是不可能了,于是,杨家一纸诉状把龙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2万彩礼。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杨家要求龙家返还彩礼是否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小杨和龙女仅举行了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杨家为给付彩礼耗尽全部积蓄,杨父身患疾病需治疗费用,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所以杨家要求龙家返还彩礼有法律依据。

2、龙女死亡后,其父母是否需承担彩礼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1161条 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若彩礼已由龙女个人接收并支配,属于其个人财产;若由龙家父母收取,则可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龙女因婚约解除负有的彩礼返还义务属于“债务”,若其遗产足以覆盖债务,其父母需以遗产为限返还彩礼。

3、法院多次调解,让彼此互相理解化干戈为玉帛,用温暖和法律,化解这场矛盾。

法官根据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精心拟定了调解方案,可调解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双方一开始各执一词,气氛紧张。

调节中法官向杨家释明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讲,未办理结婚证彩礼是有返还依据的,但按具体情况得综合考虑,不能一刀切,需要合理解决。

龙家失去独女,那种痛苦旁人无法体会,但

两个家庭都受到了损失,只有相互理解才能让逝者得以安息,让生者继续向前。

法官耐心地宽慰女方父母的情绪,点明杨某家庭面临的实际难处,让双方都要换位思考我、互相理解包容。

法官多次与双方背对背进行沟通,慢慢引导双方从逐渐从“对立”转向“共情”。

最后杨家表示能体谅龙父母丧女之痛,主动提出只要他们返还5万彩礼,并自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龙父母也被杨某的诚意打动,同意返还5万彩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对龙家只返还5万彩礼,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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