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女子父亲、姐姐、弟弟探望女子时,发现女子面部、脖子处有明显的伤痕,得知女子是被丈夫泼酒精烧伤的,不愿意了围殴女子丈夫一个多小时。事后,女子丈夫报警,结果警方不仅只罚了女子父亲、姐姐、弟弟几百元,还以互殴为由,罚了女子丈夫300元。女子丈夫不服,一方面认为女子父亲、姐姐、弟弟系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警方的处罚太轻。另一方面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男子张某报警声称被岳父、大姨子、小舅子围殴了一个多小时。
警方介入后,查明张某的岳父、大姨子、小舅子前往张某家中看望张某妻子时,发现张某妻子面部、脖颈等处有明显疤痕。张某的妻子告诉他们是被张某泼酒精烧伤所致。
随后,张某的岳父、大姨子、小舅子与张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相互厮打,造成张某以及张某的大姨子受伤。
其中,经诊断张某的伤情诊断为头部损伤、生殖器损伤、附睾囊肿、胸部皮肤挫伤,张某的岳父、大姨子、小舅子头面部,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又经鉴定4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警方考虑4人之间的关系、打架的起因、打架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以互殴为由,对4人分别作出罚款数百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警方作出处罚后,张某表示不服,一方面认为岳父、大姨子、小舅子系结伙伤害他人,另一方认为自己自己被岳父、大姨子、小舅子围堵在家中,在孤立无援,且被其三人结伙暴力殴打、侮辱仅1个小时的情况下,即便有反击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于是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警方对岳父、大姨子、小舅子重新作出处罚并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面对张某的控诉,警方辩称:第一、案发当日,张某的岳父等人前往张某的住所目的是看望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妻子的面部、脖颈等处有明显疤痕,再三追问下张某的妻子,称是之前被丈夫张某泼酒精烧伤所致,张某的岳父等人在质问张某的过程中与张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相互厮打。张某的岳父等人主观上不存在殴打他人的故意,亦没有事前预谋、事中商量及明确的意思联络,故不认定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与岳父等人之间有相互厮打的行为,且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故张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警方的辩解,认为警方对张某4人的处罚并无不当。
张某不服随后又再次提起上诉,除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外,还指出《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指出“结伙既包括临时起意的结伙,也包括长时间纠集成伙的结伙,因此对临时起意结伙殴打他人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法制在线--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二)》一书亦答复“结伙的主观故意不能单纯以事先有无商量为标准,而是要综合分析客观情境来判断两人的主观故意,如两人有共同殴打的故意,即使是在具体实施殴打时产生,也可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认为根据上述释义和说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认为,只要满足人数的规定即可,而不论是否事先同谋或临时起意殴打他人,即自己无需提交证据证明,也无需查明自己岳父3人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即“合谋”殴打张某,只要自己岳父等三人殴打自己即应认定符合“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情形。
为此还提交了岳父3人殴打自己的2段监控视频。
不过由于,张某提交的监控视频分别出现八处、十处跳转,不具有连续性,且视频内容仅反映张某岳父3人殴打张某的过程,并未反映张某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监控视频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全部事实。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系部门规范性文件,全文关于“结伙”仅规定了人数,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并无其他相关内容。
张某关于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的辩解理由也与在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tb87378474
既然已经确认男的泼酒精烧人,并且造成明显伤痕,那么,算不算纵火罪,故意伤害罪,为什么不追究?
秋思 回复 04-12 22:35
因为女的还想跟他过日子,你说气不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