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两空!上海,男子转给女子15000元,想让女子做自己的女朋友。岂料两人发生2

重瓦下庆 2025-04-12 10:51:19

人财两空!上海,男子转给女子15000元,想让女子做自己的女朋友。岂料两人发生2次关系后,对方的态度就冷淡下来,连电话也不接。男子后悔,要求对方还钱,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可在庭审时,女子却说这15000元是被男子强奸后的补偿款,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41岁的男子王某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同样单身的31岁女子梅某,在聊天中王某得知,某某欠了银行1.5万元的贷款,现在根本就无力偿还。

王某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于是给梅某转账1.5万元,帮助梅某结清借款。而两人的关系也突飞猛进,先后两次在酒店见面,并发生关系。

可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再次联系梅某时,梅某对自己的态度很是冷淡。约梅某出来见面,梅某也频频爽约。

梅某态度的变化,让王某心生不满,遂要求梅某还钱。

多次讨要未果,王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梅某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围绕其诉求,王某在庭审时,提交了两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

梅某辩称,承认王某曾转账1.5万元的事实,不过对于王某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不予认可。

梅某称,这1.5万元是王某强奸自己后,对自己的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由于梅某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没有提供借条等证据,但是依据上述证据,应该认定王某给梅某转账1.5万元,系赠与。

另结合王某在庭审时表示,“只要梅某同意做自己的女友,这笔钱就不用还了”,也就是说,王某借款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

也就是说,附义务赠与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

其二,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而本案中,梅某对于答应做王某女朋友这件事,并非是梅某的本意,也不想履行赠与的义务,故不符合服义务赠与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撤销赠与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遂驳回其上诉。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后,认定原审判决得当,再次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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