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结婚后和妻子买了一套房,多年后妻子因病去世,男子则再婚娶妻,随后,男子将房子的80%份额给了再婚妻子,又过了几年男子也因病去世,男子的几个子女打算过户房屋时方才得知,这套房子竟然大部分过户给了后妈,随即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早在90年代,老张和妻子一起买了一套房子,随后就登记给了老张一个人,5年后,老张的妻子因病去世,不过在当时,这套房子并没有分割,而是老张一个人住着。
直到5年后,老张和女子刘某再婚了,因为两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所以就没在考虑要孩子,两人这一过就是十多年。
期间,老张也许是为了给刘某一个定心丸,于是就把这套房子的80%的份额登记到了刘某名下,而老张则持有20%的份额。
2024年,老张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后,老张的四个子女打算把房子过户到老大名下,结果却意外的发现,此时房子的80%的份额已经登记给了刘某。
因为在老张去世之前就已经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症,所以,对于父亲将80%的份额赠与给了刘某,四个孩子还是难以接受的,他们认为老张是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时候被刘某带去过户的,所以,四个孩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这部分的份额。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种神经退行性疾病,会导致患者的记忆力、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逐渐下降。那么,如果老张在将房屋份额赠与刘某时,已经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那么他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要确定这一点,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而随后老张的几个孩子提供了过户前带着老人去看病的病历,以此佐证老人已经患上了这个病。
那么,在本案中,老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将因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效。
既然是无效,那么这套房子会归四个孩子所有吗?
由于这套房子本身是老张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虽然只登记在了老张一个人名下,但是,当前妻去世后,这套房子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此时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老张和四个孩子,那么,老张分得房子的60%,四个孩子各自分得10%。
而当老张擅自将这套房子的80%赠与他人,由于60%是自己的,剩下的20%老张无权处分,不过,由于在当时这套房子没有分割,因此,老张是不能处分其中的80%的,因此,这种赠与就属于无效了。
既然是无效,60%的份额应由刘某和四个孩子分割,这样每个人分得12%的份额,4个孩子一共是88%的份额,最终,四个孩子补偿给了刘某10万元后,四个孩子按份得到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其实,老张想要给再婚妻子一个定心丸,站在老张的立场也不是不对,只不过给的时候,可以只给自己的份额,那就是60%了,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先对这套房子进行继承,不然的话,60%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