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女子居住的村庄马上要征拆,她便报价20万想找人结婚,这样她就可以多分得50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4-12 12:26:44

厦门,女子居住的村庄马上要征拆,她便报价20万想找人结婚,这样她就可以多分得5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当她和结婚对象签订协议后,到了约定的离婚时间,房子都还没有征拆,于是女子拒绝支付剩余的10万元款项。

最后,结婚对象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女子支付剩余的10万元。法院判决结婚对象退还女子5万,因为他们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

据闪电新闻4月11日报道:厦门一女子已到结婚年龄,但始终未寻觅到满意的男子,因此一直单身。

最近听到消息说自己的村庄马上就要拆迁了,村民们高兴得不得了,纷纷讨论开来。

按照其他村被征收的情况,只要单身女性结婚后就可以多分得50平方米的房子。

这让女子有点蠢蠢欲动:只要找人结婚就可以多分这么多房子,这也太好了吧?但也有比较困难的事——找谁结婚呢?

最后,她学电视剧里的情节,想找人假结婚。不过像这种情况,很多人是不愿意答应的,毕竟别人没有得到好处,为什么要配合你演戏呢?

因此,女子把50平方用来估价:在厦门,高的房价有四万,低的房价也有两万,那就取一个中间价每平方米三万,那么50平方也是150万。

所以鉴于这个价格,她愿意出20万找人和自己假结婚。

消息一放出来,也有很多人愿意尝试,最后女子确定了卢某成为自己的结婚对象。

于是双方就在2022年5月中旬登记结婚了,随即女子也支付了卢某10万元,并且称剩余的10万到两人协议离婚期限届满时再支付。

卢某已经收到了10万,心里也不发慌了,觉得女子是一个讲诚信的人。不过一晃就到了两人协议离婚的时间,但是房子却还没有征拆,女子就不愿意支付后面的10万尾款。

但卢某觉得:"我是按照你的协议办的,你就应该支付我20万,所以这后续的10万,即使你的房子没有征拆,也该支付到位。"

但是他找女子多次协商,对方都不给,因为对方是冲着自己多得50平方的房子来的,而现在啥都没有看到,凭什么还要给你10万呢?

因此,卢某就将女子告上了法庭。首先要求解除他与女子的婚姻关系,其次就是冲着尾款10万来的,让女子必须履行合约。

最后,工作人员一听,这也太荒唐了吧,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根据法律规定,两人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用假结婚的形式想取得相应的征收好处,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所以判定两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既然是无效的合同,那么女子就不应该支付男子20万,所以判决男子应该将之前支付的10万退还给女子。

女子一听特别高兴,这样还可以拿回自己之前支付的钱;而卢某一听损失大了,吃力不讨好,这要把所有收到的钱都要再次还回去,怎能甘心?

不过,法院也判决两人在这件事情当中均有过错责任,应该按照50%来划分。因此最后判决:女子支付给卢某的10万,只需要卢某返还5万足矣,因为剩余的5万该女子自行承担责任。

网友们也纷纷谈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说婚姻不是儿戏,不应该因为可以多获得50平方就盲目地去找人结婚;也有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卢某以这样的形式想获得20万,最后险些一分也没有得到,算是给了他一个深刻的教训。

1、女子和男子为获取拆迁利益假结婚,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从形式要件看,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不过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起事件中,双方以获取拆迁利益为目的假结婚,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从这个层面理解,他们的婚姻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但目前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主要审查形式要件,对于是否是虚假结婚难以实质审查,所以婚姻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2、女子和男子签订的关于结婚获取拆迁利益及款项支付的协议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两人签订协议是为通过假结婚获取拆迁利益,这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所以他们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也正是基于此,对他们协议中的款项支付约定不予支持,并根据双方过错对已支付款项进行判定处理。

3、女子和男子假结婚骗拆迁利益的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诈骗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实践中,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是故意串通,通过假结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拆迁利益,且达到当地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如果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欺骗行为,或民政机关难以认定结婚登记存在欺诈而撤销结婚登记,那么定罪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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