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将车停进一车行车位上,车行的人说:一分钟都不能停,不然堵他车,男子没在意,去买吃的,回来发现车被堵住,男子问车行,怎样才能放行?车行要1000元停车费,男子报警,不料,2个车轮胎又被放了气,男子气愤找了记者,这下闹大了!
据百姓关注4月6号报道,陈先生开车去谈业务,将车停在了一二手车行的一个划线的车位上。
等他谈完工作出来后,车行的一个人找上他,让他把车开走。
因为赶上中午,陈先生想去附近买点吃的,就和对方说,只停几分钟,去旁边办点事,几分钟我就开走。
那人说,一分钟都不能停,你立刻开走,不然把车给你堵了。
陈先生以为对方在开玩笑,也没在意,还问他,是不是吓唬我?
然后,陈先生就去找超市买吃的去了。
大概过了几分钟后,等他回来一看,自己的车被堵住了。
陈先生心里很是生气,没想到真的给堵了,他问车行的人,怎样才能放行?还是付点停车费,再把车开走。
让他没想到的是,车行的人说,那你付1000元停车费吧。
陈先生一听就不乐意了,这不是狮子大开口嘛。
按理说,车行停车位不让停也属于正常,陈先生一开始和对方说一些软话,或者道个歉,说自己中午确实没吃饭,想停几分钟买个饭,也不是故意的,也许对方能理解,可能就不会要这么多。
可是,陈先生表示,他回来的时候,对方确实是有些情绪,他也没有跟对方道歉什么的。
因为这1000元停车费,陈先生和对方闹的很不愉快,他直接报警了。
不过,这时候一件让陈先生没想到的事发生了,他的两个车轮胎漏气了,看着瘪掉的轮胎,陈先生更恼火了,这下车彻底开不走了。
陈先生一气之下,找了相关部门解决这件事,可是,结果没有他想的那么简单。
车行的人很激动,还扬言要把他的车砸了,对他指手画脚的。
事情一时僵持在那了。
陈先生只好在找记者协商此事,然而,车行的人却不愿意上镜。
二手车行的总负责人苏先生,也大概说了当天的情况,和陈先生的说法有一点出入。
苏先生说,在陈先生将车停在停车位后,当时工作人员就告诉他了,不允许他停车,因为他在这里推销时,我们就跟他说不允许停。
但是,陈先生硬要把车停在车行这里,店家第二次告知他,不允许停车,如果在这里停车的话,要是车被堵了,你出不去别怪我。
苏先生表示,陈先生听到告知后,说了一句:你威胁我是吧!然后就走了。
所以,苏先生非常生气,因为车位是车行的私人场地,一年花了几十万,可不是给别人停车的。
苏先生直接告诉记者,如果要是停车的话,我可以一个小时收1000,也可以收一万,这看我心情。
随后,苏先生警告记者,不能播出来,矛盾要是被扩大,他们可不干。
然而,记者离开后,在路边拍摄取景,又被车行的人看到,直接冲上来抢夺摄像机,吵的不可开交,还扬言不让拍。
最终,记者报了警,经调解,苏先生给记者道了歉。
而陈先生的车还在车行停车位堵着,这件事也还在协调中……
这件事本来是个小事,却因为双方一言不合最后闹大了。
有人说,既然车行已经讲明,私人场地不能停车,让立即开走,那为何不开走?
事情发展到这个程度,车主连软话都没有说一句,强停人家场地在先,确实有不对的地方。
要不说,出门在外,有时候学会说点软话,可以避免不少麻烦。
但也有人说:出门在外,只停几分钟,临时停车行个方便都不行吗?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嘛。
这二手车行堵车、放气、要砸车、索要1000元,这就过分了吧。
那么,二手车行有权要求陈先生支付高额“停车费”吗?
此事中,二手车行以私人场地为由,要求陈先生立即将车开走并无不妥,因为,车位属于车行私人场地,他们有权决定车位的使用方式。
但是,车行不能以此为由随意收取高额费用,另外,车行也无权收取停车费。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手车作为场地所有者,有权管理其场地内停车问题。
然而,车行要求陈先生支付1000元停车费,还把他的车堵住,阻止其离开,可能构成对陈先生财产权的侵害。
如果车行用堵车、放气等非法手段强迫陈先生支付1000元停车费,将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陈先生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并要求对方放行车辆。
此事中,二手车行给陈先生的车轮胎放了气,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陈先生能证明是二手车行的人给自己轮胎放了气,导致轮胎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那么,此行为侵害了陈先生的财产权。
陈先生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轮胎损坏的相应损失。
最后,大家觉得这事谁有错呢?
信源:百姓关注-20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