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 广州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与广东省政策一致。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当日),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 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 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这意味着 在一般情况下 1998年7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若无特殊情况, 开始不再有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也不再发放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的缴费年限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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