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位6旬大爷在小区发现一辆无主车,他想挣点零花钱,就去交警部门找到车主信息,然后跟车主索要10000元辛苦费,否则不告诉他车的位置,车主给了大爷7000元,承诺另外3000见到车再给,大爷怕车主说话不算数,还和他签了协议,没想到,车主开上车就跑了,可把大爷气坏了,直接把车主告了,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龙大爷围着小区外的一处角落里,停着的一辆9层新的车,转悠了好几天。 这辆车蒙尘纳垢,被丢弃在这里好几个月了。 他每天遛弯,都从车旁经过,他确定这不是小区业主的车,因为,几个月来,都没人动过这辆车,这不符合长情。 如果车主出了远门,一定会把爱车妥善安置,要么停车库里,即使停在外面也会罩上车衣,不会任凭它风吹日晒雨淋。 脑子活络的龙大爷,猜到应该是车主的车被盗了,盗车人开着车目标太大,也不好销赃,就把车扔在了这里。 既然这样,那如果他帮着找到车主,跟他要一笔辛苦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这样,自己做了好事,也挣了零花钱,何乐而不为呢? 于是,龙大爷打定主意,记住车牌号,直奔车管所,还真查到了车主叫温志刚。 当龙大爷联系到温志刚后,才得知他的车几个月前被盗,现在下落不明。 这和龙大爷的猜测一样,他得意不已,觉得自己简直就是福尔摩斯。 当温志刚问龙大爷车所在的位置时,龙大爷卖起了关子:“小温呀,你看大爷六十多岁的人了,车管所跑了好几趟才找到你,来回打车就花了不少钱,浪费我很多时间……”
然后,龙大爷戛然而止,他就等着温志刚接他的话,他相信他不傻,能听出他的话外之音。 果不其然,温志刚何等聪明,他直接问大爷想要多少辛苦费? 龙大爷也不客气,他觉得一辆车好几十万,他要个10000元不为过。 没想到,温志刚想都不想就答应了,特别干脆利落。但是他提出先给大爷7000,另外3000见到车再支付。 龙大爷还抱着温志刚和他讨价还价的想法呢,他这么痛快,他反倒不踏实了。 如果温志刚见到车,剩下的钱不给了咋办?不行,得和他签个协议。 温志刚哑然失笑,心想这大爷真狡猾,签就签,他也没打算言而无信。 于是,7000到手了,协议也签了,龙大爷就告诉了温志刚车所在位置。
温志刚来到地点,一看自己的爱车上面落满枯枝败叶,灰头土脸的,心疼坏了。 可能龙大爷跟他要辛苦费时,他找车心切,脑袋一热就答应了,妻子一说他,怎么不和龙大爷讨价还价,给个千八百的就不错了。 温志刚一想也是,自己这不是冤大头吗。所以,见到车后,他竟然开着车就跑了,剩下的3000,他就打算赖账了。 在温志刚看来龙大爷一把年纪了,竟然为老不尊敲竹杠。 看着温志刚绝尘而去,可把龙大爷气的不轻,我一个老头子,竟然被你个年轻人耍了,他咽不下这口气。 龙大爷觉得,自己10000受之无愧,他这么大岁数了,为了找这辆车的车主,跑来跑去,操了不少心。 他认为,就凭温志刚赏,他也应该给了一万块,没想到,温志刚竟然言而无信,简直是卑鄙小人,这样的人,就应该把他送上法庭。 于是,龙大爷一纸诉状,把温志刚告了。要求他支付剩下的3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龙大爷和温志刚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龙大爷与温志刚之间签订了关于支付“辛苦费”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按理说,这份协议是有效的。 但是,这份协议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给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龙大爷联系上温志刚,应该无偿把车还给他,而不是要辛苦费,但是温志刚自愿给的除外。所以,协议无效。
2、温志刚有权拒绝支付余下的3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龙大爷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车辆位置信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温志刚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如果协议有效,那么,龙大爷有权要求温志刚支付剩下的3000,但因为协议无效,所以,龙大爷的无权索要。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龙大爷的行为,即发现无主车后联系车主并索要辛苦费,在道德备受争议,和法律上也不符合规定。 所以,龙大爷与温志刚之间的协议是合法无效的,温志刚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3000元“辛苦费”。 但是,鉴于龙大爷确实为寻找温志刚,付出很多,所以,温志刚应该支付龙大爷保管车子支出必要费用。 而温志刚已经支付了7000,这笔钱就等于龙大爷的辛苦费了。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龙大爷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学习
两张破图说半天,全是作者在瞎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