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男子因觉得收养的女儿是累赘,19年前将11周岁的女儿杀害。19年后,男

重瓦下庆 2025-04-08 10:41:41

湖北枣阳,男子因觉得收养的女儿是累赘,19年前将11周岁的女儿杀害。19年后,男子又因与弟媳发生口角,持锄头将弟媳击打致重伤。男子被抓获归案后,因审讯时不小心说出当年杀害女儿的事。已经时隔19年,公安机关还能将男子定罪么?

(来源:央视2025年4月7日报道)

男子檀某因妻子已经去世、自己没有子女,与侄子檀先生商量自己给其费用,由檀先生给其养老送终,檀先生经得家里人同意后,将大伯檀某接到回家中居住生活。

刚开始时,一家人相处得还不错。

可两三个月后,檀某却因与弟媳即檀先生母亲发生争执,持锄头将弟媳打成重伤。

将弟媳打伤后,檀某主动报警处理此事。

可民警在对檀某审讯时,其却突然冒出一句:“人都已经死了、该怎么处理就怎处理吧!”当时弟媳还在医院救治,檀某为什么会说人已经死了呢?民警听到檀某的陈述后,立即警觉起来并开始追问此事。

原来,檀某的妻子身体不好,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都不幸夭折。90年代,檀某通过姐夫抱养了一个女婴,与妻子共同抚养。

而这个女婴的来源,是一对来自湖南浏阳未婚情侣所育、女婴出生当天就被抱养。

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后得知,檀某与妻子对抱养的女儿非常疼爱。可后来檀某却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与妻子分居生活。

妻子回了娘家后,檀某将女儿先后寄养在姐姐和妹妹家中,自己独自外出务工。

后因姐姐、妹妹自己也有孩子、无力再照顾其女儿,檀某带着女儿一起外出打工。

当时女儿只有11周岁,因带着女儿打工不方便,檀某丧心病狂,将女儿带到一个水库旁边,残忍将其捂鼻窒息致死并扔进水库当中。被人发现后,尸体被埋在水库附近。后因当年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凶手。

檀某作案后,亲戚因其回村时没有带着女儿,询问女儿的去向。一开始时,檀某声称是被妻子带回娘家生活了,可后来妻子却因找不到女儿,回村找檀某家的亲戚。这时亲戚们才知道原来檀某一直在说谎。

民警找到女儿的尸骨后,通过鉴定,确认是檀某当年抱养的女儿、死亡时才11周岁。最终,檀某承认其于2004年残忍杀害女儿的犯罪事实,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1、公安机关还能不能追究檀某杀害女儿的刑事责任?

首先,檀某将年仅11周岁的女儿捂鼻窒息死亡后,扔进水库,且公安机关已找到关键证据、檀某亦承认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即檀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其次,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具体到本案,檀某杀害女儿时是2004年、其打伤弟媳被审讯时间为2023年9月。

即其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没有超过20年,因此,本案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其实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就已经发现檀某杀害女儿的犯罪事实,只是因为时隔多年,公安机关需要时间调查,才会在2025年4月,依法将檀某定罪的。

最后,虽然檀某是不小心说漏嘴的,但其主动供述,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檀某同时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信没有弟媳的同意,侄子檀先生也不敢接大伯檀某接回家中赡养。可檀某却因生活琐事,用锄头击打弟媳的头部。真是恩将仇报。虽然檀某作案后主动报警施救,可视其没有杀人之故意,但其行为造成弟媳重伤的后果,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综上,檀某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但因两起案件其都有自首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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