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湖北麻城,男子购买了一份“老人意外险”,结果在下班的途中,一辆

重瓦下庆 2025-04-16 11:02:22

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湖北麻城,男子购买了一份“老人意外险”,结果在下班的途中,一辆环卫车将其撞倒后,接着一辆半挂车经过,导致男子当场死亡。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男子无证驾驶,与环卫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处理完男子的后事,男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麻城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熊某于2年前,购买了一份名为“老人意外险”,其中包含的保险项目有: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等。

岂料在一年前,熊某骑着一辆二轮摩托回家的途中,与黄某驾驶的环卫车发生碰撞。相撞之后,环卫车又将熊某推至对向车道,再次与周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导致熊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随后就本次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熊某未取得驾驶证,同样承担同等责任。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处理完熊某的后事,熊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认为,熊某无证驾驶, 属于保险免赔范围,遂拒绝理赔。

熊某家属多次协商无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赔付保险金12万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以下理由:

1.首先,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本次事故中,熊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与造成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保险条款中免责情形。

2.其次,熊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对熊某尽到了告知义务。

3.最后,无证驾驶是广大群众熟知的违法情形,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建设。如若进行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综上,保险公司拒绝进行理赔,有事实依据。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熊某因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死亡,是否有权申请理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七条也同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已经就保险条例中,关于免责情形的内容,对熊某进行口头告知,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进行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另查明,原告系熊某的家属,与熊某具备法定继承关系。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 本人;(二) 配偶、子女、父母...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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