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男子以说事为由将女同事约至酒店,趁机袭击女同事胸部,两人因此发生撕扯。

重瓦下庆 2025-04-08 11:07:07

山西襄汾,男子以说事为由将女同事约至酒店,趁机袭击女同事胸部,两人因此发生撕扯。期间,女子趁机咬了男子的舌头,男子吃痛,随即松开手并离开。事后,男子对女同事进行经济补偿并获得谅解,依旧被检方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襄汾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史某与女子娄某是同事关系,在6年前,史某多次约娄某出来吃饭,均被娄某拒绝。随后史某便以“有事商量”为由,将 娄某约到酒店见面。

两人来到房间之后,史某趁机袭击了娄某的胸部,并对娄某进行搂抱,遭到了娄某的拒绝,两人因此发生撕扯。

期间,娄某趁机咬了史某的舌头,史某吃痛随即离开房间,而娄某则躲在卫生间里,并报警。

事发后,娄某对史某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得到娄某的谅解。

结果悲剧了,史某依旧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以到本案,史某以哄骗的方式,将娄某约至酒店见面,并在娄某明确提出拒绝 的情况下, 依旧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因娄某的抵抗未能得逞,应该以强奸罪(犯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怎么判?

1.史某即便是对娄某进行经济补偿, 依旧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查明石某的违法事实,也确定史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但是这并不代表史某就能躲过法律的制裁。

2.史某即便没有得逞,依旧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答辩过程中,史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史某的行为并没有对娄某造成损害,是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主动放弃犯罪时,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具体到本案,史某是因娄某的抵抗才放弃继续犯罪,故其主张不予认定。

3.史某辩称,与娄某未发生关系,也没有造成伤害。

法院查明,史某将娄某哄骗至酒店,其已经具有侵犯娄某的意图。如果娄某不是激烈反抗,史某的行为势必会对娄某造成伤害。

另,即便是史某没有得逞,但是其犯罪行为,已经给娄某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4.到案后,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具体到本案,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故法院判决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写在最后。

史某的行为让人唏嘘不已,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追求自己幸福的路上,一定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切勿因为一时的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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