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名女子半夜喝得不省人事,打了辆出租准备回家,路上,女子表示自己要吐,让司机靠边停车。谁知,下车之后她人就不见了,司机赶紧寻找,竟发现女子坠桥死亡。其家属认为司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5万。此案经过两审,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吴师傅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为人老实,干这一行近十年,从未和顾客红过脸,但是,这件糟心事却让吴师傅一夜白头。
一天晚上,吴师傅和往常一样照常跑车,行驶到一处酒吧门口,他看到一名女子在招手示意,他赶紧把车开过去,稳稳的停下。
这名女子叫小徐,她当时喝得醉醺醺的,走路颠三倒四,口齿也不太清晰。
小徐上车后坐在出租后排,她告诉师傅目的地后,吴师傅便出发了。
一路上,小徐嘴里说个不停,虽然言语不是很真切,但吴师傅听出来,她在哭诉自己的委屈。
她一会儿哭一会儿又笑,典型的醉汉模样。
车子行驶到一处大桥上,小徐忽然表示,自己想吐,让吴师傅停车。
桥上是禁止停车的,吴师傅作为老司机当然知道,所以他询问小徐能否忍耐一下,小徐连连摇头。
没办法,这要是吐在自己车上,那收拾起来可就麻烦了,也影响他的接单,于是,他找了个安全的位置,慢慢将车靠边停下,为了安全,他还打开了双闪。
小徐拉开车门下去,蹲在车跟前吐了起来,吴师傅坐在车上等着。
可是,过了几分钟也不见小徐上车,吴师傅再往后看,已看不见小徐的踪影。
他顿感不妙,赶紧跑下车来四处寻找,结果就发现,小徐从桥上掉了下去。
吴师傅顿时吓傻,这桥有十多米高,这样下去,肯定没命了,他不敢耽误,马上报警。
警方很快赶到现场搜救,但为时已晚,小徐已经身亡。
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没了,小徐的家人悲痛欲绝,无法接受。
他们认为,这件事都是吴师傅的错,他明知小徐喝醉了意识不清醒,还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下车,让她一个人下去,没有对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要是他当时不把车停在这个桥上,小徐也就不会坠桥,所以家属要求吴师傅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吴师傅太冤了,他自然知道桥上禁止停车,当时他还询问了小徐,但小徐表示一刻也忍不了,他才将车停下让她吐,而且,是她自己开车门下去,谁能想到她会从桥上掉下去。
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学家属将吴师傅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8万余元。
法庭上,吴师傅坚持认为,自己在整件事情中,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出租车公司也辩解称,当时吴师傅将车停在了安全的地方,还打开双闪。大桥旁边装有1米2高的护栏,小徐个子并不高,不到1米6,根本预料不到悲剧会发生。
而且,小徐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在此事件中,吴师傅和出租车公司都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法院认为,吴师傅在桥上停车,明知小徐喝的大醉,还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作为承运人,吴师傅看到小徐醉的厉害,还在桥上停车,给小徐坠桥提供了机会。
小徐下车的时候,吴师傅也没有提醒小吴安全,没有及时查看,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当然坠桥主要还是小徐自己不小心坠落,小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清楚,发生这样的事故,小徐也有重大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吴师傅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徐家属32.9万,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吴师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小徐作为乘客,有权提出停车呕吐的要求。
从合同角度而言,吴师傅无权拒绝小徐的合理运输要求,他停车让小徐呕吐符合习惯,属于合法行为。
3、小徐和坠落和吴师傅的停车没有法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小徐下车呕吐,而且停车地方距离桥有一定的距离,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小徐坠落。
按照运输习惯来看,小徐坠落并不是因为吴师傅没有提醒安全所致。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吴师傅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小徐的人身损害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小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用户10xxx86
支持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
猩猩哥。 回复 04-08 21:25
1.6米的人过1.2米的护栏要翻
爱回梦想一一有型
这是桥的问题,一米二肯定是不够安全标准!!!
用户10xxx86
这赔什么?没有理由嘛?
jason
现在人都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