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北武汉,一男子去牌友家中打牌时,发现牌友家存有大量现金,于是趁牌友

重瓦下庆 2025-04-09 11:29:01

“冤不冤?”湖北武汉,一男子去牌友家中打牌时,发现牌友家存有大量现金,于是趁牌友不在家,找来锁匠开了门,拿走了23000元现金。当警方抓到男子时,他已经把钱都花光了,没钱赔偿。牌友一怒之下将锁匠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锁匠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不该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非常喜欢打牌,他和牌友刘女士经常相约去棋牌室,有时候一玩就是一天。

事发前几天,由于外面下雨,而李某和刘女士都想打牌,于是二人约了另外两位牌友,一起到刘女士家中打牌。

期间,刘女士因输钱就去柜子里拿了些现金,结果不慎让一大堆现金掉在了地上。当时李某还开玩笑说:“现在谁还放这么多现金在家,难道不怕被偷?”

刘女士也半开玩笑地说:“怕什么?这放在自己家,难道小偷还能砸门?”

几天后,李某打牌输光了钱,他突然想起刘女士家中的现金,顿时产生了占有的想法,可又不好开口去刘女士家打牌,没有机会接近。

在多番考虑下,李某先去确认了刘女士不在家的那天,然后找来了锁匠王某,谎称刘女士是其老婆,身份证件都在屋内,所以让王某换了锁芯,并讨价还价把费用压到了100元。

之后,李某按照记忆找到了那个存放现金的柜子,从中拿走了一部分,数了一数,共23000元。

刘女士回到家后,拿着钥匙可怎么也打不开门,她怀疑门锁突然坏了,于是找人把门给强行撬开。

这次刘女士出去,其实是取一些现金放在家里,过几天需要使用,所以她准备把现金再次放入那个柜子。可当她打开柜子时,却发现少了很多现金。

刘女士顿时联想到了刚才门打不开,锁匠就直接给换了锁芯,所以她怀疑有人通过换了锁芯进来偷走了自己的钱,于是立即报了警。

警方通过调查,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是李某。经过一番调查后,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但那23000元已经被李某挥霍一空。

刘女士没想到那个窃贼竟然是牌友李某,心中十分的失望。不过,经历过这件事后,刘女士不敢再把现金放家里了,她还是乖乖的存进了银行,毕竟只要不是银行内部人员监守自盗,这钱还是很安全的。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通过锁匠王某,偷偷进入刘女士家中窃走现金,该行为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

因此,不论李某盗窃多少现金,都可以按照犯罪处理,而具体盗窃的金额,可以作为量刑幅度依据。

至于锁匠王某,其并不知道李某准备实施盗窃,所以他并不属于帮助犯。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23000元。

可是李某如果有钱,也不会去偷了,所以刘女士是一分钱也没拿到。

刘女士觉得自己太冤了,这损失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她将锁匠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王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李某不是业主,而且李某说刘女士是他的妻子,还说身份证件都在屋内,需要打开门锁才能出示。(王某见过刘女士,知道刘女士住这里。)

因此,王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王某是在相关部门备过案的,具有开锁的资质,但是王某在开锁前,或者在开锁后,应当核实下李某的真实身份。

可王某在开完锁后,却把核实身份的事给忘了,这是王某的过失,且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刘女士损失了23000元,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到李某没有赔偿能力,刘女士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弥补,所以酌情认定王某应当承担李某未能赔偿部分的60%的补充责任。

此外,王某在承担完补充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

只是,这个追偿还是有点难度的,李某都没钱赔偿,而且还要坐牢,王某不知猴年马月才能从李某手中要回这些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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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3xxx94

用户13xxx94

1
2025-04-09 19:32

开锁有风险。开门需谨慎。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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