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70岁大妈未婚未育,还身患癌症,她90多岁的老父亲去世后,同年,母亲也身

六分知识 2025-04-10 18:54:49

北京,一70岁大妈未婚未育,还身患癌症,她90多岁的老父亲去世后,同年,母亲也身故,没想到母亲临死前竟背着大妈,把价值几百万的房子,还有存款,都遗赠给单位,单位给她料理丧葬事宜,根本没她这个女儿什么事,大妈既没地方住又没钱看病,一怒之下,把母亲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网友:不伤透心父母,不会这么绝情的!

4-8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个遗产纠纷案,很是耐人寻味。

年近70的凌大妈,这个年龄本该是儿孙满堂,可她却孤苦无依,她没有相扶相携的老伴,更没膝下承欢的儿女。

而且,她还被确诊癌症,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更让凌大妈绝望的是,她相依为命的父母,于2022年前后离世,在这个世界上,她真正的无依无靠,孤苦伶仃了。

当让她崩溃和痛苦的是,她发现母亲去世前,竟然瞒着她这个女儿,把房子和银行存款,都遗赠给了她的原单位。

条件是,母亲去世后,她的原单位处理母亲生前医疗问题,和百年后的丧葬事宜。

也就是说,母亲压根眼里心里就没她这个女儿,既剥夺了她的义务也剥夺了她的权利,什么事都不用凌大妈操办,遗产也没她继承的份。

凌大妈悲从中来,因为,如果母亲的原单位主张权利,她就流离失所,更没钱看病,都说虎毒不食子,她不知道为啥母亲做的这么绝?

再说了,在凌大妈看来,不管母亲认不认她这个女儿,但遗产也有父亲的份额。

父亲先于母亲去世,他没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她和母亲都是继承人。

如今,母亲处理自己的遗产可以,却没资格处理父亲留给她的遗产份额。

可母亲已经去世,她虽然痛心,但没办法跟母亲说个谁是谁非,于是,凌大妈一纸诉状,把母亲的单位告上法庭,她主张继承自己的遗产。

父母生前,都是这个单位的职工,单位也觉得很委屈,凌大妈母亲生前留下遗嘱,说房子存款遗赠给单位。

单位受托于凌大妈的母亲,也尽职尽责的帮她处理医疗和丧葬事宜,对这份遗赠受之无愧。

而且,不光是凌母,就是凌父生前也多次说过,百年后把房子存款赠予单位。

也就是说,凌父虽然没留下遗嘱,但口头说过,压根就没有把遗产留给凌大妈的意思。

凌母的遗赠,也就相当于凌父的遗赠,而且,凌母留下了遗嘱,单位也是按遗嘱办事,没想到却被凌大妈推上被告席。

有人觉得凌大妈众叛亲离不冤,这母亲做法实在高明,没有利益单位不会给她做后事,房产留给女儿也后继无人。女儿估计平生也没有认真关爱过两老。

但有人不这么认为,老人没活明白,儿女一场临完连个交待都没有,还把财产私自捐了,以至于让女儿通过打官司来明了财产的归属,公私不分,看似无私实则糊涂!曹操那么大的人物临终时都给妻妾儿女有所交待,分香之情,谆谆教导,感人至深。相比之下那位母亲又算得了什么,既无财产可分又无片言所留,只留下儿女的不解与怨气,实实白活了一场!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凌大妈的母亲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子和银行存款遗赠给单位,并委托单位处理其丧葬事宜。

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因此,凌大妈母亲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单位有权按照遗嘱接受遗赠。凌大妈作为法定继承人,虽然享有继承权,但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必须尊重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凌大妈作为凌父凌母的唯一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凌父去世时,由于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凌大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凌父的遗产。由于涉案房屋为凌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凌父去世时,其遗产部分,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由凌大妈和凌母共同继承。

因此,在凌母去世前,凌大妈已经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的份额。凌母去世时,虽然留下了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单位,但只能处理其自己的份额,不能剥夺凌大妈已经继承的份额。

《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涉案房屋作为不宜分割的遗产,法院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其效用和凌大妈的实际生活需要。

法院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不宜分割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单位所有,但为凌大妈在房屋中设立永久居住权,并向其支付折价款。

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凌大妈母亲的遗嘱意愿,又充分考虑了凌大妈的实际居住需求和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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