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参加聚餐时表示自己要啤酒后,组织者开玩笑说“小鸡不好使”,见男子生气后,组织者给其道歉。用餐时男子喝了一瓶半啤酒。送男子回家时,组织者又说了句“喝点水去吧”。男子认为,这话是在嘲讽自己并在几十分钟后心肌梗死。案发后,家属将参与聚餐者全部告上法庭索赔100多万元。后又变更诉求、要求组织者一个人承担30%赔偿30万元的责任。
(来源: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男子廉某与女子王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对子女。两个子女均已经成年。
2024年8月12日17时许,男子刚某(化名)因村里选举的事,邀请廉某等7人一起聚餐。事前刚某给众人都准备了白酒。
聚餐开始后,刚某作为组织者、给几个人倒白酒时,廉某声称自己想要喝点啤酒。
刚某听后说道:喝点白酒吧,喝啤酒“小鸡”不好使。廉某听后,当场表示不满。
见廉某真生气了,刚某当场给其道了歉。
之后,几人继续用餐。期间,廉某一个人大约喝了一瓶半啤酒。其他人都喝白酒。
聚餐结束后,廉某等人一起乘坐刚某驾驶的机动车回家,当刚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廉某家大门口处、廉某等人下车过程中,刚某又突然说了一句:“喝点水去吧?”
廉某听后认为,刚某就是在嘲讽自己只喝啤酒,并当场回复称:“不和你犯话”。
之后,廉某步行回到自己家中。
8时12分,共同用餐的一名村民,见廉某下车时生气了,主动打电话给廉某,劝其不要为此事生气。通话时间约为11分钟。
20时40分,刚挂完电话没多久的廉某突感不适,之后,便在院子里倒地不起。
家属向卫生院求助后,廉某在家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家属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死亡证明记载为:廉某、男、60岁、死亡地点为家中、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按理说,如果对廉某的死亡原因有异议,要先申请尸检,证明廉某死亡的诱因等。
可案发两天后,即8月14日,廉某的遗体就被家属火化。之后,家属就以有劝酒行为、是刚某的话刺激到廉某为由,将当天晚上参与用餐的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家属向众人索赔共计100多万元。
刚某辩称:
第一,当天晚上喝酒一切正常,没有和廉某吵架,也没有劝廉某喝酒、廉某才喝了一瓶半的啤酒,且已将廉某送到家门口。
即其在用餐过程中,没有劝酒行为;用餐结束后,也已经尽到了护送照顾的义务。
第二,将廉某送到家后,其就和张某去另一个村民家中喝水解酒去了,这也是其当时说出“喝点水去吧?”这句话的原因所在。
第三,家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廉某的死和此次聚餐具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过错,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他几个参与聚餐的村民均辩称,从来没有人劝说廉某一定要喝白酒,更没有人对其劝酒。廉某才喝了一瓶半啤酒未醉酒。
事后也没有人嘲讽廉某、不应承担责任。
被众人反驳后,家属因没有证据证明有劝酒行为,主动变更诉求为:刚某一人承担30%的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家属向法院提出变更诉求的理由是,是刚某用餐时和用餐后的话,刺激了廉某,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
家属自愿放弃要求其他参与用餐村民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家属对其合法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利的自行处分,故予以准许。
但是,家属要求刚某赔偿的诉求,是依法支持还是依法驳回,完全取决于家属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向法院提出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廉某死亡原因是卫生院的推断,并非是公安机关法医司法鉴定意见。
因此,虽然家属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刚某在聚餐过程中说的不文明言语导致了廉某生气,但不能充分证明廉某的死亡原因,亦不能充分证明廉某的死亡结果与刚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间接的存在诱因,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