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舆,男子在朋友那里购买散装汽油,并对其进行销售。短短的6个月,销售金额就达到69775元,获利7000元。结果悲剧了,男子被检方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可男子却辩称,仅向亲戚朋友售卖汽油,流通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小,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平舆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吕某仅有初中文化,在6年前,经过朋友的介绍,开始进行售卖散装汽油的活动。
结果刚干了6个月,就遭到他人的举报。经查,吕某并没有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中,吕某在没有依法获取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汽油并从中获利,不仅扰乱了当地的市场秩序,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吕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怎么判?
1.吕某的违法行为, 证据充足,事实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到本案,结合吕某本人的供述,交易记录以及公安机关调查评估审核表等证据,法院足以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吕某虽然并没有主动投案自首,但是在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应依法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3.吕某辩称,售卖汽油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准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赖或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托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
本案中,吕某辩称,所售卖的汽油顾客均是亲戚朋友,范围较小,对社会危害性小。但是经查,吕某的交易信息多达70多条,明显已经超出了亲戚朋友的范畴。
且关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主张,吕某无法进行举证,故法院不予认定。
4.吕某依法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宣判缓刑的,虽然不用到监狱进行服刑,但是假如在考察期间,又构成新的犯罪,或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将会被撤销缓刑。
5.写在最后。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些行业确实很挣钱,不过前提是要具备相应的许可,千万不要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对此你怎么认为?